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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數碼産品須防三大陷阱

 

CCTV.com  2008年04月02日 14:03  來源:市場報  
[內容速覽]  法官提示:在購買具有封閉外包裝電子産品時,應及時核對産品包裝盒上的序列號與包裝內産品的序列號是否一致,該産品的真偽性當場即可作出判斷。法官提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

  陷阱一

  消費者無法有效證明産品的購貨來源而敗訴

  案情一:購買封閉外包裝數碼産品未及時核對並記載真機序列號,導致敗訴。王先生在北京中關村購買了一個筆記本電腦,商家填寫了購貨發票,並在發

  票上記載了該産品外包裝上的序列號,但未同時在發票上註明該包裝內真機的序列號。後在商家承諾的包退期內,電腦出現了故障,王先生要求商家退貨遭到了商家的拒絕。於是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並要求商家退還購貨款。法院經調查後發現,發票上註明的序列號與外包裝的序列號一致,但與王先生提交的電腦機器的序列號卻不一致。對此,王先生稱當時是通過試用樣機的方式購買的封閉外包裝的新機器,並未核對真機序列號是否與外包裝序列號是否一致;商家卻不認可王先生的説法,其答辯稱王先生向法院提交的電腦並非該公司出賣的産品,而是經王先生事後調包過的。王先生因無法舉證證明該電腦與商家向其出售的産品為同一台筆記本電腦,最終被法院判決駁回了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在購買具有封閉外包裝電子産品時,應及時核對産品包裝盒上的序列號與包裝內産品的序列號是否一致,該産品的真偽性當場即可作出判斷。同時,在序列號一致的情況下,也應該將該産品外包裝以及真機的序列號記載于購貨發票上,因為現實中存在部分假冒産品的序列號根本就不存在的情況。記載完整具體與否關係到在訴訟中能否證明購買産品的同一性,以有效避免商家事後惡意抵賴。

  案情二:將生産批號作為序列號記載,因不具有特定性而導致敗訴。張女士從銷售商處購買了價格不菲的硒鼓,購買時商家承諾該硒鼓係原裝進口硒鼓,並作出相應的懲罰性承諾。張女士在要求商家出具發票的同時,也在發票上抄下了該硒鼓上的一組數字。後來張女士經過檢驗發現該硒鼓是從其他打印機上拆下的,並非原裝,便以欺詐為名將商家訴至法院,要求商家雙倍返還價款。對此,商家亦主張該硒鼓並非其出賣于張女士的産品。張女士便向法院提交了當時的購貨發票。法院將該硒鼓交付廠家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後得知,張女士抄下的該“序列號”其實是産品的生産批號,即是廠家一個生産批次出廠産品的統一批號,該批號包含了整批産品,僅根據該號碼無法確定該産品具有唯一性,從而無法確定是商家出賣于張女士的産品。最終,張女士因為無法提出有效證據證明該産品的來源而導致敗訴。

  法官提示:消費者在購買數碼産品前,應事先對預購産品的序列號信息作大致的了解,以便於在購買時記載準確。如果確實無法知曉此類信息,也可以要求商家在出售的産品上做好相關標記或詳細記載其信息以證明所購産品的真實來源。

  陷阱二

  輕信銷售商的種種説辭,因怠于主張權利而無法勝訴

  案情:趙小姐通過試用樣機的形式購買了一個型號的數碼相機,樣機本身並無質量問題。待得到新機器進行檢驗時卻出現多次死機的情況。而商家對此解釋為該類型産品的通病,讓趙小姐回去觀察一段時間。後趙小姐將該相機帶回,用了一段時間後,發現根本無法正常使用。法院審理後發現該産品已經過了法定的質量檢驗期,趙小姐已經喪失了主張退貨的權利。

  法官提示:消費者若當場驗貨併發現質量問題後,不要輕易相信商家以推卸法定責任為目的的種種説辭,而是應及時主張《消法》以及《合同法》賦予消費者的相關權利,在法定的質量檢驗期內提出有效的主張或向法院提起訴訟,防止因時效過時而喪失相應的請求權。

  陷阱三

  商家以終身維修承諾規避退換義務

  案情:李先生從代理商處購買了一個筆記本電腦,商家承諾一年保修終身維修。購買後不久該電腦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於是李先生找到代理商要求更換産品,代理商稱該産品出現的只是小問題,無須換貨。李先生於是將該電腦交給了代理商。不久,該電腦又出現了質量問題,又進行了多次維修仍無法正常使用,該期間前後也經過了1年多的時間。李先生再次要求商家退貨,遭到拒絕。此時李先生才發現該産品已經過了保修期,已經喪失了更換貨物或者退貨的權利。

  法官提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據此,若消費者購買的正是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産品,須及時主張更換或者退貨。同時,消費者在購買大件數碼産品時,更應該傾向於選擇質量保修期較長的商品。(記者 李方)

責編:金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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