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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轉讓定價避稅 當心新稅法反避稅大棒

 

CCTV.com  2008年01月19日 10:01  來源:羊城晚報  
[內容速覽]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利用轉讓定價(也叫“轉移定價”)等方法避稅,採取了一系列重要的防範措施。對此,德勤稅務合夥人張凡指出,從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看,對轉讓定價的要求是越來越規範化和國際化。

  《關聯業務間業務往來相關資料管理辦法》不久將出臺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利用轉讓定價(也叫“轉移定價”)等方法避稅,採取了一系列重要的防範措施。在昨天舉行的2008德勤中國稅務大會上,稅務專家表示,在經濟全球化大背景下,中國新稅法幾乎將全球反避稅條例都放了進去,這表明中國反避稅舉措有了質的飛躍,也表明中國對轉讓定價問題的關注與日俱增,因此,從風險控制的角度出發,相關企業對新稅法中有關反避稅的新動向應引起高度重視。

  轉讓定價規範化國際化

  所謂轉讓定價,是指跨國公司內部母公司與子公司或子公司與子公司等關聯企業之間,在進行商品、勞務或技術交易時所採用的內部結算價格。

  據了解,利用轉讓定價避稅是目前外資企業在我國避稅的最主要手法,一般是境外關聯企業控制境內企業的購銷權,高價進、低價出,將應在我國境內體現的利潤轉移到境外去,人為地減少境內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此,德勤稅務合夥人張凡指出,從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看,對轉讓定價的要求是越來越規範化和國際化。從規範化來看,新稅法要求納稅人對集團內部的交易要有一個很清晰的説法,清楚交待為何這樣定價?定價的依據是什麼?提供市場情況、集團交易詳情等。這些過去只有在稅局要求提供時企業才會提供。現在則要求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就要準備這些資料了。而這一要求也是國際化的做法。

  新稅法和《實施條例》還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和本條例的納稅調整決定,應在補徵稅款的基礎上加收利息。利息應按稅款所屬年度次年6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張凡分析,過去稅法裏沒有説進行納稅調整後還要付利息,現在則不同了,如果對轉讓定價舉證不清,納稅人為此要付出的成本大很多。這也是轉讓定價規範化的一個方面。

  “一般反避稅條款”如大棒

  “一般反避稅條款是一種兜底的條款,也是一個全新的條款。我們認為,這兩條規定很具震撼性。”德勤稅務合夥人傅凝洲所説的這兩條規定,指的是新稅法第47條和《實施條例》第120條的規定。

  新稅法第47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實施條例》第120條的規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至於“一般反避稅條款”被認為猶如一根反避稅大棒,傅凝洲解釋,主要是因為其中界定的尺度很難把握,因為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下,跨過企業的很多安排並非出於稅務考慮,還會考慮資金、匯率等問題,但可能這種安排會侵蝕稅收利益,因此,如何界定是否合理商業目的,爭議會很大,在這種情況下,稅局最後可以以此規定進行兜底裁定。不過,傅凝洲認為,這些條款對稅務機關來説也是很新的東西,常規下該如何應用,需要一定的時間來觀察,相信稅務部門也會謹慎運用這些規定。

  德勤稅務專家給出的建議是,當以下三個要素滿足時,可以被認為“缺乏真實商業目的”:以取得稅收利益為主要或惟一目的;所做交易安排是故意的;納稅人必須從交易中獲得稅收收益。如果沒有稅收收益或者納稅人沒意識到交易安排會帶來稅收收益則不需要進行調整。

  轉移定價新規有望出臺

  記者從此次大會上獲悉,國家稅務總局正在對《關聯業務間業務往來相關資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預計不久將出臺。

  據悉,該文件將詳細規定納稅人進行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的資料,以及納稅人應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並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資料。這系列規定,將增加企業對關聯交易的舉證責任,強化稅務機關對轉移定價的監管。

  

責編: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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