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便於掌握就業促進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現就人們普遍關心的若干問題作簡要回答。
問題一:制定就業促進法主要是解決什麼問題?
答: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就業工作,近幾年來,先後制定了一系列積極促進就業的政策,對於擴大就業,增加就業總量,推動經濟發展與促進就業良性互動,維護社會穩定産生了積極影響。但是,我國人口多,勞動力總量過大,就業結構性矛盾十分突出,就業工作仍然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
一是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突出,就業壓力大。到2010年,全國勞動力總量將達到8.3億人,城鎮新增勞動力供給5000萬人,而勞動力就業需求崗位只能新增4000萬個,勞動力供求缺口在1000萬人左右。二是勞動力素質與就業崗位需求不相適應而産生的勞動力結構性矛盾突出。一些傳統行業出現大批下崗失業人員,而一些新興的産業、行業需要的高技能勞動者卻供不應求,直接影響經濟發展。三是人力資源市場不規範。一些非法的職業仲介活動,侵害求職者的合法權益。四是一些用人單位在招工中存在對婦女、殘疾人、農村勞動者以及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的歧視,侵害他們的平等就業權利。五是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勞動者的職業能力和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建立完善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制,以提高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要在認真總結我國促進就業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專門的就業促進法,將促進就業的各項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問題二:就業是民生之本、安國之策。制定就業促進法有何重大意義?
答:就業是保障和改善人民群眾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徑。制定就業促進法,是解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問題的重要舉措。依法促進就業,千方百計擴大就業,使更多的勞動者找到工作崗位,生活有保障並不斷改善,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就業促進法,在立法中體現以人為本,關注民生,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同時,在1994年制定的勞動法的基礎上,制定就業促進法,加強社會領域立法,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我國勞動法律制度,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問題三:關於國家促進就業的方針,就業促進法是怎樣規定的?
答: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必須充分發揮市場在勞動力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政府的職能要從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包攬就業轉為加快培育市場就業機制,創造良好的就業環境。就業促進法規定:“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
問題四: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是這部法律的突出特點。政府將實施哪些積極的就業政策?
答:要建立促進就業的政府責任體系,包括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産業結構、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各項經濟和社會政策,拓寬就業渠道,增加就業崗位。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建立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持體系,包括産業政策、投資政策、財政政策、稅收優惠政策、金融政策、城鄉統籌、區域統籌和群體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面向所有勞動者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不斷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勞動者公平就業制度和困難群體就業援助制度。
問題五:就業促進法關於公平就業作了哪些規定?
答:實行公平就業,反對就業歧視,保障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利,是就業促進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業促進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同時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職業仲介機構從事職業仲介活動,應當提供平等就業機會和公平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國家保障婦女、少數民族勞動者、殘疾人、農村勞動者、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等特定人群的勞動權利。對用人單位和職業仲介機構違反上述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專門規定了受害勞動者的權利救濟渠道。
問題六:在我國的就業服務體系中,既有勞動部門管理的勞動力市場,也有人事部門管理的人才市場。那麼,就業促進法如何統一和規範“人力資源市場”?
答:為了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創造公平的就業環境,促進勞動者通過市場實現就業,就業促進法將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予以統一,稱為“人力資源市場”。同時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仲介機構的有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問題七:在加強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仲介機構的管理方面,就業促進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就業促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就業服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舉辦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並明確了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就業促進法還規定,要加強對職業仲介機構的管理,完善設立職業仲介機構的條件和許可程序;從事職業仲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得利用職業仲介活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並明確規定了四類禁止行為。
問題八:職業教育和就業培訓對於就業促進具有重要作用,就業促進法作了什麼相應的規定?
答:就業促進法規定,國家依法發展職業教育,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企業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對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和培訓;組織和引導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失業人員參加技能培訓、就業培訓,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問題九:對就業困難人員如何實施就業援助?
答:就業促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與再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於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申請就業援助,經確認屬實的,應當為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逐步消除“零就業”家庭。
問題十:如何做好就業促進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答: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依法履行在促進就業工作中的各項職責,建立健全促進就業的工作機制。勞動行政部門要對就業促進法的實施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核實處理。充分發揮工青婦等人民團體的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工作的局面。進一步加強社會領域立法,抓緊做好就業促進法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工作,抓緊制定社會保險法等法律和相關法規。
責編:金文建
更多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