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雷在反復徵求多方意見,經過近十次的修改之後,《中國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日前已經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簽後提交到了國務院法制辦。“9月底10月初問世的可能性最大。”有知情人士對記者透露。“實施細則一旦出臺,那對我們公司是大利好!”電話中,山東一家企業的財務總監張健頗為興奮。
張健所在的企業是一家民營企業,兩法合併之後,企業將從原來的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下調為25%,與外資企業持平。
而同樣為張健關注的是,按照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利好是肯定的,現在就是不知道這稅前扣除會有多大力度。”張健説。
據參與立法諮詢的知情人士透露,擬定中的《實施細則》(草案),已經充分考慮到了企業對稅前扣除的關注,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都將可能算作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准予在稅前扣除。
同時,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據了解有關部門也在考慮放寬範圍。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4]第3號)中規定,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而《實施細則》(草案)中正考慮將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等公共福利事業都納入其中。
此外,據有關人士透露,對於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廣告支出,《實施細則》(草案)也在考慮稅前扣除問題。
但在這方面存在兩種聲音,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支出,應准予據實扣除,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一種意見則提出,除另有規定外,上述支出,應該以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含)的部分准予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
在中國稅務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安體富教授看來,稅前抵扣規定的統一,甚至比統一企業所得稅稅率更值得關注。
作為應稅所得,企業的利潤是其交納所得稅的依據,是企業扣除成本後的那部分收入。而這就存在一個成本如何扣除的問題。
按照目前的稅法規定,內外資企業相比,內資企業成本費用的補償是不足,無論是勞動力、資本還是企業風險基金,甚至包括慈善捐款,很多該計算到成本中的費用都有一定的比例限制,沒有完全扣除。而外資企業則沒有這些限制。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企業員工工資。對外資企業,中國實行的是國際通行做法,企業員工工資全部作為成本攤銷。而按照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准許企業攤銷扣除的工資一般每人每月不得超過800元(各地按不同情況可以有20%的浮動),超過標準部分不能扣除。
這樣一來,企業扣除額減少,帶來的是利潤的虛增,部分本應作為成本被扣除的收入也被加入到了利潤之中而需交所得稅。
這等於是內資企業稅基大,外資企業的稅基小,同樣的稅率,分母大的需要交的稅率顯然要更多。“這比稅額的不統一還要厲害。”安體富説。
責編:金文建
更多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