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有充足的專職從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産品研發、業務營銷、貸款審批、風險管理人員;有獨立用於中小企業業務發展的財務資源,可以從人力物力財力資源上保證中小企業融資業務的順利開展。
第二條 有明確的市場和客戶定位,對中小企業市場及客戶進行了細分,制定了專業化市場策略,建立了中小企業客戶準入、退出標準和目標客戶儲備庫,使營銷針對性和有效性有所提高。
第三條 有中小企業金融業務品牌,有經過一段時間檢驗的適合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特點的特色産品、拳頭産品,可以滿足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中小企業的需求。
第四條 有多樣化的中小企業産品和服務體系。可以根據中小企業融資主體、融資額度、融資期限、擔保方式等要素的不同,提供不同的産品組合服務。
第五條 有專業化、標準化的業務流程,可以借助信貸管理信息系統,對不同中小企業融資産品分別制定相應的標準化授信業務流程,明確各業務環節的操作標準和限時辦理要求,實行前中後臺業務專業化、標準化處理。
第六條 有高效的審查審批流程,可以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行審批流程標準化、快速化、簡單化。有根據不同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和信用環境、不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和不同授信産品的風險程度進行的差別化授權管理。(老客戶在3個工作日內,新客戶在10個工作日內。)
第七條 有便捷的中小企業客戶融資平臺,使中小企業客戶可以通過電話銀行、網絡銀行等平臺方便快捷地進行融資相關業務的申請、查詢和處理。
第八條 有獨立的中小企業信用客戶風險評估體系。能夠依據企業存續實踐、經營者素質、經營狀況、償債能力、資信狀況和發展前景等指標,特別是中小企業業主的或主要股東的個人信用及中小企業所處市場環境,對中小企業進行科學和客觀的信用評價。
第九條 有獨立的風險定價系統,可以根據中小企業財務特點進行獨立風險評估和定價,可以對不同中小企業或不同授信實行差別定價。注重現場實地考察,不單純依賴中小企業財務報表或各類書面文件,不單純依附擔保。注重收集非財務信息,注重企業第一還款來源。
第十條 有中小企業融資業務集中化管理機制,可以對融資業務實行集中、批量管理,並將貸後管理、壞賬催收及處置集中管理從客戶經理的工作職能中分離,由單獨部門專項處理,使客戶經理可以專心於中小企業融資業務拓展,提高業務進行效率。
第十一條 有完善的授信後監測體系,對銷售歸行、現金流變化、償還情況和擔保變化情況進行重點監測。可以根據不同融資産品的風險特點確定不同的監測重點,並對可能影響授信償還的重大事件進行及時報告並採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條 有獨立的客戶關係管理系統、信息管理系統等後臺支持系統。其中客戶關係管理系統能夠使客戶經理能夠便捷、全面了解客戶情況,並可以根據客戶特徵,為客戶經理提供産品推介方案。客戶信息管理系統中包含以往所有中小企業融資申請、使用和償還情況,可以使融資業務人員及時了解客戶信用情況,監測業務風險情況。
第十三條 有獨立的核算機制,可以單獨考核中小企業融資業務的成本和收益。
第十四條 有獨立的激勵約束機制,可以對中小企業融資業務人員進行獨立的業務考核,配以專項獎懲措施,並突出正向激勵機制。已將中小企業融資業務開展情況納入對分支機構的考核範圍。
第十五條 有完善的人才培訓考核機制,有系統的中小企業融資業務人員的專業化培訓,可以切實其提高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水平。
責編:王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