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石家莊》
2000年的4月12日的早晨,安徽鹿泉,一對農村夫婦丁俊超和楊朝芳的第二個兒子丁雙願突然失蹤。經調查發現是鄰居何建軍和宮世東,把孩子給拐賣了。
2000年4月13日,石家莊北站發現一個男嬰,派出所調查詢問後,一直沒人認領,於是就送到福利院。
石家莊蔣女士結婚後一直沒有孩子,1998年登記領養,一等就是兩年,2000年接到福利院電話時,和孩子簡短接觸後,就辦齊了領養程序。
2002年11月,何建軍在湖北落網。丁俊超夫婦找到石家莊,但福利院和蔣女士辦理領養手續時,協定好要保密。丁俊超夫婦幾經磋商,福利院一直保密。於是,丁俊超一紙訴狀把福利院告上法庭。
法庭受理此案後,依法找到了孩子的養父母。法院説,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你像他生父母,他們也不想把孩子丟了,這個過錯是在當時,這個罪犯把他這個孩子給騙走了。我們看到這個收養登記以後,通過審查這個材料,它確確實實也符合這個《收養法》的規定。一時不知如何判定。
生父母要求現在就骨肉相認,可養父母堅持要等孩子大一些再説。
最後達成協定,小孩先和養父母一起生活,14歲時再由孩子自己決定。但丁俊超不簽字。2004年8月18日,石家莊橋西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丁俊超夫婦要求石家莊市福利院,賠償3萬元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孩子暫時由養父母行使監護權。丁俊超夫婦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5年7月15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