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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見義勇為受傷 誰來付醫藥費?
一天,在城裏打工的小趙坐長途汽車回自己的老家。在行車途中,小趙突然發現前面座位上的一個人趁乘客睡著時偷東西。小趙害怕歹徒傷到自己,便向司售人員暗示,可司售人員沒有明白他的意思。情急之下,小趙只能鼓起勇氣,自己制止扒手的行為。沒有想到扒手身上帶有兇器,雖然歹徒被制服了,但小趙自己也受了傷。歹徒是個窮光蛋,沒有錢來賠償小趙的醫療費,小趙提出,由於事情發生在公交車上,所以要求承運人,也就是公交公司賠償自己負傷所産生的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
問題:公交公司是否有義務賠償小趙的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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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罵死人要承擔責任嗎?
楊某與王某種植的蔬菜大棚相鄰,雙方因生活瑣事曾産生過矛盾,王某經常對楊某進行辱罵。某日7時許,楊某在自家大棚中乾活時,王某又前來對楊某進行辱罵。楊某準備到村委會評理時摔倒,被送醫院後搶救無效而死亡。經當地衛生院確診,楊某死亡原因為“心臟猝死”。
問題:王某應不應該對楊某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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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隱瞞真實年齡結婚 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
王某與邱女士于2005年3月相識並同居,因邱女士只有19歲,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王先生為邱女士製作了虛假的身份證明,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一年以後,邱女士生育一子,孩子生育後,雙方爭吵不斷,結婚第三年,王某提出,雖然邱女士現在已滿20歲,但是雙方結婚時邱女士未達法定婚齡,雙方的婚姻登記應當無效。
問題:兩人的婚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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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兩個“白莎莎”
呂某在幾年前養了一隻小狗,因毛色純白,十分喜愛,給它起名“白莎莎”。某日呂某一家搬了新家,把“白莎莎”也帶到了新家。呂某早晚遛狗,上下樓梯,出入院門,都大聲呼叫小狗的名字,殊不知同樓同一單元二樓恰巧住了一位名叫白莎莎的女士,已經在這個院子裏住了十年。白莎莎是一個作家,自從這只狗住進來後,早晚皆會聽到呂某呼叫“白莎莎”,而且呼叫聲停,狗聲即起,白女士精神極為痛苦,大大影響寫作。現在,白女士認為呂先生給小狗起的名字侵犯了她的姓名權,要求他給小狗改名,並要求他給予精神賠償金。
問題:法院是否支持白女士要求呂某給小狗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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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太陽能熱水器從天而降 損失誰來陪?
某日安徽省淮南市傍晚時出現強雷暴雨,並伴有瞬間大風天氣。原告趙某、李某途經該市裕安小區5號樓樓下時,被樓頂墜下的一廢棄太陽能熱水器底座砸傷,後被送往醫院救治。由於找不到已經廢棄的太陽能熱水器的主人,今年3月24日,兩原告將淮南市裕安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和5號樓的24戶業主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賠償醫療費等損失11646.6元。
問題:物業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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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離奇的死亡
李四欠張三一筆錢,張三來向李四索要。李四為了躲避,拔腿就跑,路上遇到一條河,李四跳進河裏企圖遊到對岸。張三不會游泳,便暫時作罷離去。可是李四遊到河中央卻溺水而亡了。事發後,李四的家屬向張三索要賠償,認為如果張三不討債,李四就不會逃跑,也不會跳河淹死。
問題:張三需不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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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800的遊戲機
14歲的南某一天在放學回家的路上,看到商場正在進行有獎銷售,每銷售20元可領取獎券一張,最高獎金額為2000元,便買了一瓶價值為10元的洗髮水,領到一張獎券。幾天后獎券中了獎,南某將中獎的消息告訴了母親,母女二人馬上去商場兌了獎,母親把這2000元錢放到家裏的櫃子中。 隔天,南某與母親發生爭執,南某一氣之下,便偷偷將櫃子中的2000元錢拿出,到商場花了1800元買了一個電子遊戲機,幾天后,母親發現錢已經不見,南某在質問下説出真相。母親拉著南某到商場要求退貨,理由是南某市未成年人,購買電子遊戲機並未得到父母同意。
問題:商店是否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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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元還是500萬
一天張某潛入一間辦公室進行偷竊,在偷竊的同時順便拿走了一張彩票,因為張某平時也愛買彩票但是沒有中過獎。過了幾天張某偷來的彩票竟中了500萬的大獎。第二天張某高高興興地去彩票中心領獎。結果在體彩中心門口被守侯多時的民警抓捕歸案。
問題:張某的盜竊金額是2元還是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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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青春補償費
嵐嵐在同事的聚會上認識了張某,兩人很快發展成為戀愛關係,不久就同居在一起,沒過多長時間,嵐嵐發現自己懷孕了,就把這事告訴了自己的男友,沒想到男友不但不高興,還堅決讓嵐嵐打掉孩子,兩人簽訂了分手協議,張某答應“如果嵐嵐打掉孩子,賠給嵐嵐5萬元青春補償費” 。可是事後,張某沒有兌現承諾,傷心的嵐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支付5萬元。
問題:嵐嵐能否獲得5萬元的青春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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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防護欄
某小區某棟樓的一層業主違規安裝陽臺防護欄。有一天晚上,大部分居民已經酣然入睡,小偷借助防護欄爬上二樓,入室行竊。這戶人被小偷行竊的聲音驚醒,隨即起身反抗,兩人糾纏在一起廝打,二樓業主不幸被打成重傷,小偷也跑掉了。
問題:一樓業主對二樓業主的人身損害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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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都是滲水惹的禍
某市有個著名的字畫市場,其中有家店面很大的字畫店,在一樓經營字畫,樓上是家美容院。一天夜裏,樓上的美容院發生滲水事故,一樓的字畫店夜晚沒人值班,直至第二天淩晨,當字畫店老闆開門時候才發現樓上滲水,可這時候字畫店的多半名貴字畫都被水浸泡了,字畫店老闆當即找到美容院討個説法,美容院老闆辯解説不是人為事故概不負責。
問題:二樓美容院對一樓字畫店的損失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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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悔婚
張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了許先生,兩人相處一段時間後雙方訂婚,並寫了一紙婚約,雙方約定了結婚時間、彩禮數額,並約定如果有一方退婚,需要給對方賠償10000元。後在籌備婚事期間,張女士認識了另一個男子,並産生感情,決定與未婚夫解除婚約。未婚夫家要求她按婚約支付10000元賠償金。
問題:張女士是否支付這筆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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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膽小怕事也要負責任?
胡某到商場購物,交完款後,將裝有1萬元錢和手機等物的提包遺忘在櫃臺上,售貨員丁某發現了這個情況,但他正在為其他顧客介紹商品,沒來得及把東西收起來。而湯某正好走到這家店舖,於是偷偷地將包拿走。丁某看見就追了兩步,但因為膽小怕事,沒敢上前阻攔,也沒敢通知保安。10分鐘後胡某返回櫃臺找提包,丁某才告訴他事情原委。胡某報警,最終也沒有找到湯某追回提包。胡某認為正是丁某沒有採取恰當的措施制止湯某的行為,造成自己的提包無法追回。因此要求商場賠償他的經濟損失。
問題:商場應當賠償胡某的經濟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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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Q聊天成為證據
文文和男友未婚生下一女兒,可男友並沒有盡到一個父親應盡的職責,相反卻和文文分手了。時隔一年,文文在網上聊QQ時遇到一個叫阿寬的人,聊天后才發現阿寬就是自己的前男友,前男友聲稱自己後悔這麼做,並答應以後每個月會給女兒500元做生活費,文文下定決心把自己的前男友告上法庭,要求男友承擔撫養責任,誰知前男友否認自己是女兒的親生父親,也不肯去做親子鑒定,隨即文文把QQ聊天內容提交法庭,要求法院對男友阿寬強制進行親子鑒定,並判定阿寬承擔撫養責任。
問題:法院會判定阿寬承擔撫養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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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找誰要回1000元?
張某的老家是有名的茶鄉。春節期間,張某回鄉探親,同事王某委託他買上等茶葉10斤,並付款1000元。張某回鄉後發現春節期間無茶葉出賣,便將情況告訴王某。王某説你轉托一人在春天3月再買吧。張某在離開家鄉前的一天晚上,好友李某正好前來探望,於是張某便委託李某代買10斤上等茶葉,李某應允。張某將1000元放在信封裏交付給李某。李某在當晚回家途中,1000元被人所搶。搶劫案未偵破。張某回城後將此事告知王某,為此引起糾紛。
問題:搶劫的人沒抓到,王某該找誰要那1000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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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丟了6000元 被告侵權
閔女士到夢工苑美容美發中心做美容。當晚7時許,閔女士在結帳時發現包內6000元現金丟失,隨即報警,並叫來某報社的記者就此事件進行報道。
次日,某報社刊登了記者張某撰寫的“女子進入美容包後丟失6000元”一文。文中寫道:市民閔某稱,昨晚7時許到美容店做完美容後發現放在自己包內的現金丟失。當日,閔某又向警方報警,稱其家中被盜,上述提到的6000元錢款係在家中丟失。某報社在得知此事真相後,就此事進行了後續報道,題目為“女子丟錢,美容院排除嫌疑”。
後美容院認為閔女士和某報社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因此,將閔某和某報社一併起訴到宣武法院,要求閔某和某報社連帶賠償美容院的名譽損失。
問題:閔女士和某報社是否侵犯了美容院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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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遺贈
一對夫妻結婚多年,雖然夫妻感情較好,但一直沒有生育小孩,於是收養了一個養子。養子10歲的時候,丈夫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療。丈夫住院期間,妻子及其親友對他悉心照料,怎想到臨死之前,丈夫卻立下書面遺囑並將所有財産贈給邱某,骨灰盒也由邱某保管。原來丈夫早就有了外遇,而且還要把全部財産給情人邱某。
問題:邱某是否可以憑這份遺囑獲得全部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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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醉酒喪命誰之過?
2007年11月30日晚,被告吳某、郭某、武某、陳某與原告之女王星英一同喝酒。王星英大量飲酒,導致醉酒。之後,上列被告扶送醉酒的王星英一起入住被告康某經營的旅館,王星英一直酒醉昏睡不醒。吳某、郭某雖在房內照看,但因各被告未對醉酒的王星英及時送往醫院,也未採取其它救助措施,同年12月2日王星英死於該旅館房內。
問題:對於王星英的死亡,同伴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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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瘋狂刷卡的服務員
江某在餐廳裏吃飯,結帳時把無需密碼的信用卡交給服務員,半個小時過去了,服務員卻還不見蹤影,江某找餐廳經理詢問,結果怎麼也找不到服務員。後來發現,服務員拿著江某的卡在附近商場瘋狂刷卡刷了5萬元,江某一氣之下要求餐廳賠償,餐廳認為,這是服務員的個人行為,與餐廳無關。江某認為服務員是餐廳的員工,也穿著餐廳的服裝,還以工作人員的身份在餐廳裏走來走去。就算是一個騙子,那餐廳也得負責,誰讓餐廳把騙子招進來做服務員呢?
問題:餐廳對江某的損失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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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搶車
蔣某貸款買了一台寶馬車後沒有還款,銀行天天發催款單,打電話,蔣某都置之不理。某日,蔣某開著新買來的寶馬行駛在公路上,正巧碰到了銀行的人,銀行工作人員見蔣某終於露面,抓住機會攔下了蔣某的車要求他還款,但是蔣某依然胡攪蠻纏。爭執中,銀行人員威脅説不還款,就開走寶馬。蔣某不同意開車,但銀行的人還是搶來寶馬開著揚長而去了。蔣某馬上向110報案。公安局立案偵查此案後才發現,原來搶車的是銀行的人。蔣某的寶馬車是貸款買的,欠下銀行60萬,可他付了首付以後就再沒有還錢。銀行為了挽回損失,才將車搶回。
問題:銀行人員的做法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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