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進行第四次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有諸多亮點。
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常委會三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據悉,食品安全法草案有望提請本次常委會表決通過。
國務院擬設食品安委會
食品安全法草案確立了各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對食品安全分段實施監管的體制。有些常委會委員建議由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加強對各個監管部門監管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對此,國務院經認真研究後提出,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據此,草案四審稿增加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食品安全是一個很長的食物鏈條,從農田一直到餐桌。為從源頭上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強化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草案進一步明確食用農産品監管部門的責任,增加規定:食用農産品的生産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建立食用農産品生産記錄製度。
名人代言問題食品將承擔連帶責任
三鹿奶粉事件中,不少影視明星因曾為三鹿奶粉代言而受到口誅筆伐。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指出,目前一些虛假的食品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其中不少是社會名人、明星代言的,其所起的作用,使群眾對産品信任度的廣告效應疊加,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因此,對食品廣告的管理和食品安全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
為加強對食品廣告的管理,草案增加兩方面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有關人士指出,這意味著明星代言食品廣告須小心謹慎,不能只心安理得地收下鉅額廣告收入而不承擔任何責任了。
保健食品被嚴格監管
目前,我國保健食品已發展為一個相當規模的産業。截至2007年年底,我國已審批保健食品8900多種,年産值超過千億元。
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有些企業擅自生産保健食品,對其進行虛假宣傳,誇大功能、誤導社會,甚至利用保健品的招牌牟取暴利,給食品安全留下了很大隱患,需要對其實施比普通食品更加嚴格的監管。
為此,草案增加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産生急性、亞急性或慢性病危害,其標簽、説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是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産品的功能和成分須與標簽、説明書一致。
減輕食品生産經營者負擔
立法調研中,有食品生産經營者反映企業負擔過重。一個典型的事例是,某鄉鎮的食品小企業,年産值只有15萬元,幾個監管部門一年的收費高達5萬元,幾乎佔了其總産值的三分之一。
“企業負擔重表面上看似乎和食品安全沒有關係,但有一個潛在的聯絡。”李援主任説,“食品企業在行政規費方面負擔重,就不能有更多的財力用於提高食品質量和確保食品安全。因此,有常委會委員提出減輕企業的負擔,要從食品安全的高度上去認識。”
草案在監管部門進行食品抽檢不增加企業負擔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一旦不具備資格條件的,認證機構可以撤銷對其認證。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確立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
不安全食品給消費者造成重大損失,消費者卻常常面臨索賠難的境地。有常委會委員提出,對違法的食品企業既要給予罰款、罰金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又要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應當明確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使權益受損的消費者優先得到賠償。
為此,草案增加規定:非法企業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産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表明,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時候,非法的生産、銷售企業,在承擔各種責任的時候,首先要先承擔民事責任,使受害的消費者能夠先得到賠償。同時,生産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本報北京2月25日電
責編: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