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首頁|搜視|直播|點播|新聞|體育|娛樂|經濟|房産|家居|論壇| 訪談|博客|星播客|網尚文摘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權益受侵害由誰擔賠償責任?

 

CCTV.com  2009年02月26日 16:1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央視網綜合  

  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在什麼情況下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在不同情況下,消費者應向誰要求賠償做了具體規定: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2).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産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

  (3).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併的,可以向變更後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5).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利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賠,也可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賠。

  (6).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益利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索賠。廣告的經營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索賠。展銷會結束後或者櫃臺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臺的出租求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轉自新浪財經)

責編:劉慧

1/1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