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全球資訊榜):今年年初,一位叫姜岩的女士在博客中記錄了丈夫的婚外情之後跳樓自殺,這一事件曾在網絡上引起轟動,網民們甚至發出網絡通緝令,通緝她的丈夫。昨天,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對姜岩的丈夫起訴相關網站侵犯其名譽權一案作出判決。
今年年初,31歲的姜岩在自己的博客中記錄了丈夫的不忠後,從24樓的家中跳樓自殺。姜岩去世後,她的博客被轉貼到各大網絡論壇。而網友們則展開人肉搜索,將姜岩的丈夫王菲及第三者“東方”的個人信息公布於眾。此後,這場風波在網絡上愈演愈烈,網民把王菲的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私人電話等一系列個人信息公布於網上。迫於輿論的壓力,2008年1月11日,王菲所在的公司發表聲明,表示公司決定暫停王菲和那名被指稱為第三者的女同事的工作。
隨後,王菲向法庭訴北飛的候鳥、大旗網、天涯在線三家相關網站名譽侵權,要求網站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工資損失及精神損害共13.5萬元。 庭審中,王菲的代理律師表示作為被告的三家網站,在登載的文章中稱姜岩是被原告逼死的、因為王家的態度遲遲不能下葬等,這些都是歪曲事實,是對原告的誹謗。
王菲所認為的那些不屬實的情況,基本出自於姜岩姐姐的文章,而在出事後,姜岩的姐姐將所有追憶的文章都發表在北飛的候鳥這個網站上,大旗網也製作了一期專題,展示事件的進展,並對姜岩姐姐和一些網友的文章做了鏈結。
北飛的候鳥網站的代理人:原告因為對婚姻不忠誠,導致妻子姜岩自殺,對上述事件進行陳述以及評價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及人物的評價。
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中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佈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發現其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出現明顯屬於上述信息內容的,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法院認為,北飛的候鳥網站管理員張樂奕、大旗網兩被告,以披露王菲隱私的方式造成了對王菲名譽權的侵害。分別判令兩被告在各自網站的首頁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同時分別賠償原告王菲精神損害撫慰金五千元和三千元。另一被告天涯網在王菲起訴前將上述事件的相關文章及相應回復刪除,已經履行了監管義務。鋻於互聯網具有的廣泛、迅速、即時、隨意、互動等傳播特點,天涯公司的這種事後刪除行為符合相關規定,法院認為不構成侵權。
責編:陳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