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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信披1號文:嚴格限制超募資金使用

 

CCTV.com  2010年01月06日 08:4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證券日報  

  深交所昨日發佈的備忘錄強調,超募資金應當用於公司主營業務,不得用於高風險投資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已發行或上市的42家創業板公司151億元超募資金使用和去向將迎來更為嚴格的監管。深交所最新發佈的一項備忘錄嚴格規定,創業板公司超募資金應當用於公司主營業務,不得用於開展證券投資、委託理財、衍生品投資、創業投資等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等。

  為進一步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尤其是超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和上市公司的利益,深圳證券交易所日前發佈《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號——超募資金使用》。

  備忘錄對超募資金的用途做出了嚴格限制,強調超募資金應當用於公司主營業務,不得用於開展證券投資、委託理財、衍生品投資、創業投資等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等;對於超募資金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貸款的金額,規定每十二個月內累計不得超過超募資金總額的20%,同時在審議程序上要求該議案取得董事會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體獨立董事同意,且保薦機構明確表示同意。

  備忘錄要求上市公司在募集資金到帳後6個月內,切實根據公司的發展規劃及實際生産經營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上市公司在實際使用超募資金之前,還應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履行相應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尤其對於單次實際使用超募資金金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且達到超募資金總額的20%的,特別規定應事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此外,對於超募資金擬實際投入項目與超募資金使用計劃所列項目發生變化、超募資金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等情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及審議程序,備忘錄也作了明確規定。

  此前,證監會公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明確要求,首次公開發行産生超募資金使用延續到報告期的公司,須在年報中説明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計劃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效果以及超募資金的節余情況。

  普遍高價發行,使得已發行或上市的創業板公司募集資金大量超標。據《證券日報》市場研究中心最新統計,42隻已發行或上市的創業板公司實際募集資金合計246.99億元,比招股書中披露的預計募資金額多出了151.34億元。比如,原計劃募集5億元的神州泰嶽最後募資達18.32億元,一下子多出了13億元,而上海凱寶、樂普醫療、同花順等公司的募資額也比招股書中披露的預計募資金額平均超5億元以上。

  記者注意到,多數創業板公司還未能給超募資金找到好的項目。儘管大多數創業板公司在招股書中對超募資金都有所安排,也有一些公司上市後陸續公告了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但事實是,"補充流動資金"是最常見的"使用計劃",少數公司甚至有意用募集資金曲線償還貸款。(記者 莊少文 熊欣)

責編:張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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