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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讀:8.4萬元買二手車獲13.8萬元理賠

 

CCTV.com  2009年12月04日 11:1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京華時報  

  樊先生花8.4萬餘元購買的二手車發生事故後,仲裁委裁決保險公司賠付他13.8萬餘元,保險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記者昨天(3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裁定維持了仲裁委的裁決。

  涉案汽車是一輛帕薩特,原車主于2001年4月開始駕駛該車,並於2008年8月向中國人壽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為該車投保全險,保險金額為14.5萬餘元,保期1年。今年2月,樊先生以8.4萬元購買了該二手車,並於當月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被保險人變更為自己。

  今年4月,樊先生駕車與路面石頭相撞,造成車輛損壞且無修復價值。因與保險公司就賠付金額協商未果,樊先生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保險公司按投保的保險金額14.5萬餘元賠償車輛損失。

  開庭時,保險公司認為,根據相關規定,9座以下客車月折舊率為0.6%,該車至事故發生時已行駛了95個月,按車輛折舊金額的相關計算公式計算,受損車輛的實際價值為6.2萬餘元,保險公司只同意按這個數額賠付。

  經過審理,仲裁委認為,涉案車輛原車主在2008年8月投保時,與保險公司約定保險金額為14.5萬餘元,已經扣減了從開始駕駛到投保前車輛的折舊。因此,計算保險車輛發生損失時的實際價值,應以雙方約定的保險金額14.5萬餘元為基礎,扣減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期間的車輛折舊,計算後的數額為13.8萬餘元。仲裁委據此裁決保險公司賠付樊先生13.8萬餘元。保險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裁決。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載明保險價值的,以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沒有載明保險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標準。本案中,雙方的保險合同中沒有載明保險價值,而是約定了保險金額,因此,應當以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車輛發生損失時的實際價值,仲裁委的裁決應予維持。(記者裴曉蘭)

 

責編: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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