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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商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辦法答問

 

CCTV.com  2009年11月27日 07:4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銀監會網站  

  近日,銀監會發佈了《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發佈《辦法》?

  答:近年來,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不斷加強,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更是獲得快速發展,銀行已成為保險産品銷售的主要渠道之一。但目前的銀保合作仍停留在代理業務層面,進一步合作的空間很大。為推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順利開展,促進銀保深層次合作,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提升銀行業綜合實力與國際競爭力,經認真研究論證並多次與保監會溝通協調,報經國務院批准,銀監會與保監會聯合開展了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為指導和規範試點工作,防範試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跨業傳遞,避免系統性風險的出現,銀監會經過認真研究,在借鑒發達國家、地區經驗教訓,綜合考慮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定併發布本《辦法》。

  問: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將給普通金融消費者帶來什麼好處?

  答: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將有利於促進銀行業和保險業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將保險業務納入銀行整體的金融戰略統籌考慮,將對新産品開發、銷售理念、理財人員培訓等方面産生積極的影響。銀行可以為客戶提供更加多樣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並對消費者的財務規劃和風險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問: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應具備哪些準入條件?

  答:在試點機構的選擇和確定上,監管部門從公司治理、財務實力、風險管控以及並表管理能力等各方面進行全方位考量。對於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我們要求其應具備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內部控制及並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有效,業務經營穩健,資本充足率在扣除擬投資額後應符合監管標準。同時要求其董事會成員中應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人員。

  問:試點的審批程序如何?試點有沒有數量限制?

  答: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需向銀監會遞交申請,銀監會負責審查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方案;擬試點的保險公司向保監會提出申請,經保監會批准後實施。

  根據國務院確定的試點原則,為確保試點工作穩步推進,現階段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原則上應選擇現有保險公司,且一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

  問:商業銀行入股保險公司將面臨哪些主要風險?《辦法》中有哪些相關控制措施?

  答: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主要有,因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關聯交易帶來的風險集中與風險蔓延;因銀保合作可能造成銀行信譽風險外溢;因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非專業性或缺乏經驗造成的管理風險;因並表管理不健全可能産生的資本重復計算等。

  《辦法》針對上述風險,分別從公司治理、關聯交易、並表管理、業務合作等方面進行了明確。一是,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商業銀行董事會負最終責任,要求董事會負責建立並完善“防火墻”制度,確保銀行和保險公司在業務場所、經營決策、人員、財務、信息系統等方面有效隔離。二是,在關聯交易管理方面,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及他們所擔保的客戶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保險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購買銀行股東發行的次級債券,購買其他證券不得超過10%的上限。三是,在並表管理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對保險公司進行並表管理,且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將投資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從銀行資本金中全額扣除。四是,在業務合作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及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時,應遵循市場公允交易原則,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不得在其母銀行營業區域內進行營銷;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印製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識。

  問: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後,對客戶信息保密安排有什麼要求?

  答:《辦法》中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嚴格遵守客戶信息保密的相關規定。商業銀行與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相互提供客戶信息資料必須取得客戶同意,業務往來不得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問:試點過程中監管部門間如何加強監管協作?

  答:經國務院同意,我會與保監會于2008年1月16日正式簽署了《中國銀監會與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在備忘錄中,雙方對準入條件、審批程序、機構數量、監管主體、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程序及信息交換等六個方面達成一致意見,備忘錄規定,銀監會與保監會同意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有效隔離風險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和商業平等互利的原則,審慎監管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相互投資及開展跨行業的相關業務,銀監會和保監會依各自法規,根據各自的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備忘錄明確了監管主體和兩個監管機構的分工和責任,確立了審慎監管的基本原則,對加強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配合,確定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的程序,明確信息交換的內容、方式和渠道等方面進行了監管約定。

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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