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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明確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

 

CCTV.com  2009年10月01日 09:3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9月30日電(記者韓潔 羅沙)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佈了《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明確了個人從事外匯等金融商品買賣、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等相關營業稅優惠政策。

  根據這份日前下發的通知,兩部門明確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土地使用權,屬於所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這四種情況分別是:離婚財産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産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産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此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同時,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髮、洗染、裱畫、謄寫、鐫刻、複印、打包勞務,也不徵收營業稅。

  通知還指出,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如果能同時滿足“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財政票據”和“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三個條件,也暫免徵收營業稅。凡不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且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則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據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徵、多徵稅款應從納稅人以後的應納稅額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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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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