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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沒改變個人稅負

 

CCTV.com  2009年09月18日 08:4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對單位發放的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並沒有做任何調整,各地稅務機關仍應按現行稅法規定執行。”

  新華網北京9月17日電(記者 何雨欣、李延霞)國家稅務總局在近日發佈的通知中稱,“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行。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17日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此次取消“雙薪制”計稅方法,只是對過去的老政策進行清理,個人取得年終加薪應按2005年出臺的分攤計稅方法計算納稅,並沒有改變個人稅收負擔。

  所謂“雙薪”是指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向個人多發放一個月工資,俗稱“第13個月工資”,也稱“年終加薪”,實際上就是單位對員工全年獎勵的一種形式。隨著我國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單位對員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斷增加,為減輕個人稅負,1996年稅務總局曾明確年終加薪或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以收入全額直接按照適用稅率計徵稅款,即“雙薪制”計稅方法。

  2005年,稅務總局對包括“雙薪”在內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進行了調整,明確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績效考核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並以上述收入全額分攤至12個月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再按規定方法計算應繳稅額,也就是分攤計稅方法。

  “應該説,這種分攤計稅方法與原‘雙薪制’計稅方法相比,是一種更為優惠的計稅方法。調整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的政策實際上已經包括了年終加薪(雙薪)。據我們了解,該政策調整後,企事業單位一般都是將年終加薪(雙薪)併入全年一次性獎金中統一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這位負責人指出。

  這位負責人還介紹,對於只有年終加薪(雙薪)、沒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人而言,年終加薪(雙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執行;對於既有年終加薪(雙薪)又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人而言,應將兩項收入合併,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稅負與2005年以來的負擔相同,沒有變化。

  “據我們了解,近來有一些高收入企業把年終加薪(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別分攤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違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規定。此次明確取消原‘雙薪制’計稅方法,是定期清理過時或者作廢文件的要求,也是針對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從規範稅制、公平稅負、調節高收入的角度考慮的,不會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負擔。”這位負責人指出。

  另外,這位負責人介紹,長期以來,稅務總局始終將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者作為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重點。今年以來,我們先後出臺三個相關文件都是針對高收入者運用資本、管理等要素取得所得而加強個人所得稅徵管的規定。今後,我們還將進一步加大對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者的徵管力度,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的職能作用。

  這位負責人還介紹,稅務總局對單位發放的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並沒有做任何調整,各地稅務機關仍應按現行稅法規定執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單位向個人發放的交通、通訊補貼一直規定是要徵收個人所得稅,這項規定已執行多年,並不是過去不徵稅,現在才規定要徵稅。

  舉例説明:

  1.假設王某月工資4000元,當月取得年終加薪3000元,沒有全年獎金。(為便於比較稅負,不考慮當月工資的應納稅額。)

  (1)2005年以前,年終加薪按原“雙薪制”計稅方法計算:王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25元。公式如下:300015%-125=325(元);

  (2)2005年以後,年終加薪應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方法計算:王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50元。計算過程如下:先以3000除以12的商數(300012=250元)查找適用稅率,250對應的稅率為5%,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5%=150(元)。

  (3)對比兩種計算方法,分攤計稅方法比原“雙薪制”計稅方法少繳稅款175元。

  2.假設張某月工資4000元,當月取得年終加薪3000元、全年獎金15000元。(為便於比較稅負,不考慮當月工資的應納稅額。)

  (1)2005年以前,年終加薪應納稅額=300015%-125=325(元),全年獎金應納稅額=1500020%-375=2625(元),以上合計應納稅額為2950元。

  (2)2005年以後,可以將張某年終加薪和全年獎金合併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方法計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款1775元。計算過程:先以18000除以12的商數(1800012=1500)查找適用稅率,1500對應的稅率是10%,則1800010%-25=1775(元)。

  (3)對比2005年以前,張某少繳稅款1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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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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