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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企業在安徽界首投資土地被查封

 

CCTV.com  2009年09月18日 08:3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商報  

    記者 曹民章

    2004年,在一片喝彩聲中,江西正邦化工有限公司與安徽界首市第二輕工業局、界首市化工農藥廠簽訂了收購協議,江西正邦化工以50萬元的價格收購界首市化工農藥廠的無形資産,但之後江西正邦化工便引來了官司紛爭。

    一份安徽界首市的招商引資材料,江西正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邦化工)的禹總已看過不知多少遍了,他看到的不僅僅是過去對界首這塊土地上投資熱情所能帶來回報的憧憬,更看到了這張印製精美的招商材料背後帶給他的辛酸。

    2004年11月19日,在一片喝彩聲中,正邦化工與安徽界首市第二輕工業局及界首市化工農藥廠簽訂了收購協議,江西正邦化工以50萬元的價格收購了界首市化工農藥廠的無形資産(不收購界首市化工農藥廠的廠房、土地、機械設備)。在正邦化工收購前,界首市人民政府、界首市第二輕工業局、界首市化工農藥廠,均向江西正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邦化工)表示,正邦化工所要收購的界首市化工農藥廠沒有任何經濟糾紛和與其他任何人的合作及租賃關係。可就在江西正邦化工有限公司收購了該廠的無形資産並與安徽隆地達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了安徽海成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後,突然間冒出來個“陳勇”作為原告,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界首市化工農藥廠返還租金並承擔違約責任。

    2006年3月2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阜民一初字第51號民事判決。原告陳勇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作出(2006)皖民一終字第0192號民事裁定,發回重審。在發回重審時,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江西正邦化學工業有限公司新投資成立的安徽海成生物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海成)追加為被告。2007年3月19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6)阜民一初字第39號判決,安徽海成不服一審判決,向安徽省高院上訴。2007年11月7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7】皖民一終字第017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安徽海成與界首市化工農藥廠共同返還陳勇租金30萬元,並給付陳勇曾在界首市化工農藥廠投資的機器補償款3350元。

     政府擲地“承諾”

    在江西正邦化工有限公司收購前,界首市人民政府、界首市第二輕工業局、界首市化工農藥廠,均向正邦化工表示,正邦化工所要收購的界首市化工農藥廠沒有任何經濟糾紛和與其他任何人的合作及租賃關係,為何自己突然就成了被告呢?

    記者9月4日在界首市工商局查詢到的一份界首市第二輕工業局文件【2005二輕字第022號】“關於界首市化工農藥廠資産産權界定意見”,其中第三條明確説明,界首市化工農藥廠原債權債務由界首市化工農藥廠負責追討和清償,改制設立的新公司,不承擔該廠原來所有的債權債務。記者在工商局同時看到界首市企業改革指揮部文件:界企改字([2005]12)號“關於解決江西正邦集團收購界首市化工農藥廠遺留問題的會議紀要”。2005年3月29日,由界首市市委副書記王雷主持,為解決江西正邦化工有限公司收購界首市化工農藥廠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做出下列決定:“會議認為,界首農藥廠法人代表徐振與陳勇簽訂的合作15年協議存在許多不妥之處,協議既無主管局領導簽字、主管局蓋章,也沒有通過全體職代會表決;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也是兩份拼湊的協議,所以原協議解除,應由農藥廠法人代表徐振和陳勇兩當事人商量出一方案,然後報有關部門批准;市農藥廠的債權、債務問題,應儘快查清,分清責任,該是誰的責任就由誰承擔。”其中,會議研究決定的第(5)條表明,“被收購後的農藥廠,不承擔收購前的農藥廠的任何債權、債務”。

    事實上,在江西正邦化工有限公司收購前,對界首市化工農藥廠非常熟悉的界首市二輕局及原法定代表人徐振,並沒有告知正邦化工原界首市農藥廠存在欠陳勇租金的事情。並且當兩級法院把界首市二輕局作為被告時,界首市二輕局卻表示,“界首市二輕局與江西正邦化工有限公司簽訂的收購協議是界首市政府的意見,是對農藥廠進行改制,根據法律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産進行行政性調整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正邦集團感到奇怪,由界首市二輕局、界首市化工農藥廠及江西化工有限公司所簽訂的收購協議上的第六條明明寫著,“安徽界首市化工農藥廠在甲(界首市二輕局)、乙(江西正邦)雙方正式交接前的一切債權、債務、租賃糾紛及原廠職工安置等問題由甲方對外承擔責任,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在正式交接公章後,由乙方生産經營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對外承擔負責,甲方不承擔負責。”並且在第八條違約責任中雙方也約定:“甲方保證轉讓之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如轉讓標的有瑕疵,導致乙方不能正常生産經營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還全部的轉讓款,並賠償乙方實際投資總額的30%的損失。”

    “政府不能這樣言而無信,政府是靠自身的公信力來完成社會資源的調配和管理,我們作為招商引資來的對象,抱著一腔熱情來、滿眼失望歸,我們在界首投資的土地也被法院查封了,我們現在只有求媒體來説一句公道話……”作為安徽海成生物化學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焦淩峰律師對記者這樣説。

    記者通過接下來幾天的採訪,逐漸發現在界首市化工農藥廠對外租賃及後來的轉制過程當中,暴露出來了很多的問題。

     自己給自己找來的“原告”?

    根據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陳勇是界首人,並且是北京華康瑞通醫藥有限公司經理,根據(2006)阜民一初字第39號判決書,陳勇是2002年1月16日與界首化工農藥廠及其他主管單位安徽省界首市二輕集團工業合作聯社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為50萬元(將界首市化工農藥廠的場地、廠房、設備、設施、化工農藥生産許可證等租給陳勇使用),租期50年(平均每年一萬),並約定如一方違約,支付另一方違約金100萬元。可是剛過了不到1個月的2002年2月18日,陳勇又與化工農藥廠簽訂了《租賃經營補充合同書》,並約定:“1.由甲方(陳勇)與乙方(化工農藥廠)組成新的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乙方租賃的化工農藥廠,甲方佔60%的股份,乙方佔40%的股份。2.一切按公司章程要求和國家公司法的規定運行,租賃期由2002年1月30日至2052年1月16日止,中途一方不願合作,可以出讓股權,如與以前簽訂的租賃經營合同有相悖之處,按此合同執行。”此外,2003年6月28日化工農藥廠退給陳勇租金20萬元,餘款30萬元化工農藥廠給陳勇出具了收據。並且在2004年6月,原界首市化工農藥廠已經與江西正邦化工進行了幾次收購談判的後,界首市化工農藥廠法人又與陳勇就所簽訂的《租賃經營補充合同書》到界首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2004年11月19日,根據界首市政府的安排,界首市第二輕工業局及化工農藥廠與江西正邦化工有限公司簽訂的企業收購協議,以50萬元的價格將化工農藥廠所有的廠名、商標和四種産品(20%雙撲乳油、20%氰戊菊酯、40%癢樂果乳油、50%1605乳油)的農藥登記證、生産批准證書或生産許可證、企業標準等出售給江西正邦化工有限公司。2005年4月15日,界首市企業改革指揮部作出企改字(2005)15號文件,同意化工農藥廠的企業改制方案,並要求按該方案實施。化工農藥廠的“改制方案”第四條第1項載明:由正邦集團將化工農藥廠的土地、廠房和機械設備全部用於清償化工農藥廠的債務和妥善安置全部職工。

    2005年6月,江西正邦化工有限公司與安徽隆地達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共同設立安徽海成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原界首化工農藥廠未登出其工商登記。陳勇於2005年6月6日向阜陽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原界首化工農藥廠及界首市二輕工業總會返還租金275000元,賠償投資機器設備及未收回的出售農藥産品貨款合計8402元,支付違約金40萬元。

    在記者實際調閱原界首市農藥廠的檔案後發現,2002年2月18日,陳勇與化工農藥廠簽訂的《租賃經營補充合同書》並沒有在原界首市化工農藥廠的原工商檔案中出現,也未有變更公司股東、成立新公司的任何文件,更沒有新公司驗資報告及新成立公司的章程。也就是説,原界首市化工農藥廠與陳勇的合作經營只是兩位當事人的個人行為。同時,記者在陳勇與原界首市化工農藥廠徐振所簽的《租賃經營合同書》中發現,化工農藥廠將現有的場地、廠房、設備、設施、化工農藥生産許可證等手續租給陳勇使用的條款嚴重違反了國務院《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十二條、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國實行農藥生産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和冒用生産許可證),所以該租賃合同及其補充協議中關於出租或轉讓化工農藥生産許可證的約定顯然違反了國家法規。所以該租賃經營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應屬無效合同。既是無效合同,同時該合同又未經原界首市化工農藥廠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在原農藥廠檔案中未找到相應的會議記錄),如此看來陳勇這位原告是原界首市化工農藥廠廠長自己給自己找來的了。

     “問題”該有誰來埋單

    “去”還是“留”讓江西正邦化工進退兩難。對於江西正邦化工而言,作為國內較大的農藥化工産品加工企業之一,來整合界首市的農資生産企業,發揮品牌效應、更好地完成産品及産業佈局,無論從正邦化工還是界首市政府來説都是雙贏的事,可事與願違,意想不到的官司反反復復地審理,使江西正邦化工在界首的投資信心大打了折扣。

    記者在採訪江西正邦化工有限公司時,正邦化工的禹總再一次對記者表示:“現在法院查封了江西正邦集團在界首的新建企業用地,來為江西正邦化工償還外債,而當初信誓旦旦説要承擔原界首化工農藥廠債務的各有關部門都再也不站出來承擔最初的承諾。”

    試問一下,政府缺失公信力、出爾反爾的決定,卻要讓企業來埋單,那政府失去的公信力又該由誰來埋單呢?

     -記者手記

    “門難進”現象何時休

    最近很多人都在議論,武漢市漢陽區法院一名法官與女性來訪者陳某發生爭執,雙方在立案庭大廳發生爭執,另一名女法官大聲吼罵陳,陳隨即與之對罵。這位女法官最後竟説:“你下班跟老子等著,不等你是老子養的。”

    人物中有“法官”的這樣的身份,地點是法院的立案大廳,時間是正常上班時間,來訪者再怎麼不懂法規、再怎麼與工作人員爭吵,罵人的女法官都不是在行使圍觀群眾的“正義”,再加上“有視頻有真相”,女法官落下個“行政記過處分、調離工作崗位”的處分,一點不冤。

    不過,我一點也不奇怪女法官身上的江湖習氣和“老子”心態。記者前不久就有過一段與陳女士相近的經歷。

    不久前記者因為了解一個安徽省阜陽法院民事判決書的相關內容,在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門口保安在記者出示了記者證及採訪介紹信後,便與記者所要了解案件的代理審判員(現在為審判長)楊開多法官進行了聯絡,當得知記者要採訪關於“原告:陳勇,告被告:安徽省界首市化工農藥廠,被告:界首市第二輕工業局,被告:海成生物化學有限公司”的事情後,便告訴保安讓記者上樓,可是當記者走到法院大樓的大廳時又有保安把記者攔了下來,記者説已經與楊法官聯絡好時,保安對記者説:“楊法官剛剛打下來電話。説在開會,不讓記者上樓。”隨即記者要求保安再一次與楊法官聯絡,與記者同行的另一記者上了電梯。在記者與楊法官通話時,楊法官表示,阜陽中院有規定,所有記者來採訪都要由阜陽中院的政策研究室接待,業務部門不接待採訪。並且楊法官説他正在開會,這時同行記者來到了楊法官的辦公室,當該記者向楊開多法官出示了記者證後,楊法官的第一句話就是“誰讓你上來的?”記者表示“你們保安讓上來的,你怎麼用這樣的態度説話”時,楊法官可能意識到了自己的態度,表示“我已經和你的同事説了,你們去政策研究室去採訪吧”,隨後就把辦公室的門給關上了。記者隨後又聯絡政策研究室,被告知今天有會,讓記者明天再來。

    記者第二天再次來到阜陽中院,在門口通過保安與政策研究室聯絡,在電話裏又被告知現在政策研究室已經不負責對外接待記者,現在由阜陽中院政治部宣傳處負責。記者又與宣傳處負責人聯絡,得到的答覆是宣傳處負責人外出開會去了,不接待記者。記者提出要見阜陽中院辦公室負責人時,被門口保安告知只能與宣傳處聯絡,在沒有宣傳處負責人同意前記者們不得進入阜陽中院。當記者向保安索要宣傳處負責人手機號碼時,又被告知“不知道”,於是記者留下了自己的電話號碼,請保安如聯絡上一定給記者打個電話。

    就這樣,直到記者採訪結束,也沒有正式接到來自阜陽中院的電話,倒是在記者發稿前接到了江西正邦化工負責宣傳的夏先生打來的電話,請求記者不要發此稿,並表示,“阜陽中院給江西正邦打了電話,電話中説因為有記者來阜陽中院採訪‘關於陳勇訴安徽海成生物化學有限公司一案’,原來還有商量餘地的執行,現在沒商量了,要馬上拍賣法院查封的江西正邦土地。” 

     

責編:任威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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