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9月15日發佈《關於發佈<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實施細則(2009年修訂)>的通知》,以下為通知全文:
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監管實踐情況,我所對《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佈,請遵照執行。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實施細則》(深證上〔2006〕4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實施細則(2009年修訂)》
附件: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實施細則(2009年修訂)
第一條為規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有限售條件股份(以下簡稱“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股東持有的以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適用本細則的規定:
(一)新老劃斷後上市的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
(二)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規定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
(四)其他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則存在限售條件的股份。
第三條股東出售限售股份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相關股東和上市公司不得通過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等任何方式操縱公司股票交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