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4日訊(林磊)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明確險企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要求險企建立健全準備金的使用制度。
通知明確,保險公司經營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以下簡稱補貼險種)的,按不超過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的巨災風險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具體計算公式為,本年度扣除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 25%一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巨災風險準備金結存餘額。
並指出,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通知還要求保險公司按專款專用原則建立健全巨災風險準備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同時附送巨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況的説明和報表。
兩部委稱,此通知時為積極支持解決“三農”問題,促進保險公司拓展農業保險業務,提高農業巨災發生後恢復生産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所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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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