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保險行業發展的需要,加強機構準入監管,貫徹落實新《保險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我會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4】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收集截止日期為2009年8月14日。
郵箱:law@circ.gov.cn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電話營銷中心、客戶服務中心等專屬機構。
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在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公司中,對保險公司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業務和機構履行統一管理職能的分公司。
第二章 保險機構
第一節 法人機構設立
第五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二)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保險業發展戰略;
(三)有利於保險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第六條 籌建保險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籌建申請:
(一)具有合格投資者,股權結構合理;
(二)主要投資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産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草案;
(四)擬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擬註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且投資人同意出資或者認購股份;
(五)設立保險公司具有可行性;
(六)具有明確的業務範圍、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機構框架、風險控制體系規劃;
(七)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有能履行職責的籌建負責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