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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無間道"

 

CCTV.com  2009年07月28日 10:3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在商場如戰場的今天,如何防範商業機密的洩露,對於商家來説,是一個永恒的話題。

  近日“力拓間諜門”事件牽動了商家的神經,關於商業機密和競業限制的話題又浮出了水面。涉及國家利益的商業機密,有國家安全部門行使職責;而普通企業的商業機密被竊取,則需要商家主動維護自己的權利,對於他們來説又有什麼方法防範呢?

  在商場如戰場的今天,商業機密對於商家來説,是一個永遠的痛。那些無所不在的商業“無間道”,令商家對用人慎之又慎,注重招聘、聘用和辭退各個環節對商業機密的保護。因為,員工泄密不可忽視。

  內部人員倒賣信息 2005年1月,張家港某大型制藥機械企業,投入了大筆資金進入一項新的産品生産線的開發。然而産品投入市場不到1個月,另外一家競爭對手卻在很短的時間內生産出一模一樣的産品。經過調查才發現,當時參與研發的一個設計人員將電腦中的設計圖紙和工藝文件全部賣給了競爭對手。

  對手公司姦細竊取 2007年3月,北京SG公司招聘工程師時開出的薪酬比較低,多數求職者諮詢之後扭頭就走了,但朱某卻欣然接受了這份工作。朱某任勞任怨,主動承擔一些自己“分外”的工作。然而,3個月後,朱某突然消失了。朱某的離職也並沒引起企業的警覺。直到在某招標會上,SG公司老總發現中標企業方案大部分是抄襲自己的,而且報價基本上都略低於自己,這才醒悟原來朱某是對手公司的姦細。

  諮詢公司泄密 2007年8月,石獅一個大型鞋業集團公司花費120多萬元請一家管理諮詢公司做企業的內部診斷、規劃、流程再造等管理諮詢工作。在項目接近尾聲的時候,負責該項目的陸某不辭而別,並帶走其參與整個過程中的資料和機密文件。兩個月後,陸某在福州成立一家管理諮詢公司,服務於多家與該服裝企業的直接競爭對手。

  員工加盟對手企業 2008年7月,只擅長做澳大利亞投資移民的上海A移民仲介機構花重金將移民仲介機構B公司的加拿大項目經理劉某挖過去做副總。劉某帶走了B機構加拿大項目組4個移民顧問,導致B機構加拿大項目基本癱瘓。

  有名的企業保密和競業限制案

  最貴的商業機密 世界上最具有價值的商業機密是什麼?不少人都會説是可口可樂的配方,畢竟可口可樂是全球最有價值的品牌嘛。據説,可口可樂的配方只有少數幾個人知道。它還有一個代號“Merchandise 7X”,保存在喬治亞洲亞特蘭大某銀行的保險櫃裏。知道這個配方的人都曾簽署過保密協議,而且不允許他們一起去旅行。

  微軟訴谷歌及李開復案2005年7月19日,谷歌宣佈原微軟自然交互式軟體及服務部門副總裁李開復加盟谷歌公司,出任全球副總裁及中國區總裁。同一天,微軟向美國華盛頓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谷歌和前微軟全球副總裁李開復違反了競業禁止協議。7月28日,美國高等法院做出一項臨時性裁定,李開復9月6日前不能履行谷歌雇其去從事的工作。其認定李開復掌握微軟的商業秘密,而谷歌與微軟有競爭關係,但是只要他在谷歌的具體崗位不涉及互聯網和桌面搜索技術等業務,就沒有理由禁止他跳槽到谷歌工作。9月13日,美國金縣高等法院就李開復案作出裁決:李開復可以為谷歌工作,但工作範圍將受到限制。

  企業保護商業機密有三招

  老闆對於企業的商業機密的保護是不遺餘力的,但是企業的員工對於商業機密都未必有那種主人翁意識或是警惕意識。對於某些握有重權的中高層管理者來説,商業機密甚至是他們挾持老闆的一種手段。若老闆不能滿足他們對升職或薪酬的要求,他們就有可能做出對公司不利的事。

  對於嚴重依賴知識産權的企業,老闆對於中高層管理人員心態很矛盾:到底是把機密分配給多一些的中層管理人員呢,還是只讓個別高層管理人員知道。如果只讓個別高層管理人員知道,他們一旦跳槽,企業業務就癱瘓了;如果讓盡可能多的中層管理人員知道,人多嘴雜,又不知道到底是誰最後洩露了公司的機密。因而,對於老闆來説,保護商業機密的一個重要議題就是激勵士氣、挽留人心、瓦解對手公司的策反。

  建立公司的保密制度

  對信息進行分級,確保信息權限與各級業務部門負責人進行密切匹配;對信息進行分類,確保從産品設計圖紙、産品配方、製作工藝及流程,到客戶資料、貨源情報、産銷策略、定價方案、招投標標書、財會報表等各方面信息都有負責人把關。

  對信息負責人進行制約。古代對於軍隊的調用採用“虎符”,幾塊虎符拼在一起才能調用兵馬。對於商業機密的調用,企業也可以借鑒“虎符”的經驗,對信息負責人進行分權和制約平衡。

  與員工簽訂保密合同

  同涉及企業保密範圍的員工簽訂保密合同,約定員工離開企業後的競業限制補償費,以及員工不遵守競業限制所應承擔的責任和補償費。

  與此同時,與員工保持和諧的雇傭關係。不可忽視員工對於公司的不滿,更不可忽視員工對公司的集體訴求,維持和諧的勞資關係,建立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才是保護商業機密最根本舉措。

  限制使用移動存儲設備

  這是早期對員工保密的硬體要求,這些限制有諸多不便,已經慢慢被淘汰。比如,在公司限制員工使用U盤、移動硬盤、筆記本電腦,不準安裝光碟機、刻錄機等,限制某些電腦連接外網等。

  此外,採用動態的加密軟體“網鏢”,現在在一些知識産權保護比較緊要的公司使用較多。安裝此類軟體的企業,只有相關權限的管理者才能在局域網看到相應的機密。

  停付補償金就不受約束

  競業限制補償金在限制期內按月發

  停付補償金就不受約束

  市場經濟下刺激了人才的頻繁流動,這使得企業對於掌握了企業商業秘密人才的流動相當頭疼,於是企業一般都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去年《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了“競業限制”,明確了企業和員工之間的權責關係。

  但是,也有部分企業違背公平原則,片面強調離職員工的競業限制義務,而聲稱“工資福利待遇中已經包含競業限制補償金”,拒絕對限制就業的員工在離職後支付補償金。對此,離職員工應該勇於維護自己的利益,要求企業支付補償金。

  案例:

  2005年3月,A公司與李某建立勞動關係,聘任其擔任公司開發部經理。公司與李某簽訂了一份《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協議約定李某應當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且在勞動合同解除後的兩年內不得到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公司任職,如果李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公司支付違約金60000元。根據李某的工資表,李某的月工資為:基本工資5000元、保密工資500元、加班工資800元和績效工資2000元。

  同年11月,李某與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次年3月李某入職一家與A公司開發同類産品的公司。於是,A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認為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了保密費500元,其應當承擔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其支付違約金60000元,並在兩年內不得到有競爭關係的單位任職。

  經過審理,仲裁庭認為:A公司與李某的《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上,沒有公司需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約定,公司雖每月支付李某保密費500元,但該費用是保密費而非競業限制補償金,因此雙方的競業限制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駁回申訴人的仲裁請求。

  專家點評:

  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山大學勞動法專家黃巧燕認為,目前,不少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時,將某一部分專門列出,稱其為對勞動者作離職後競業限制的補償,將來真正面對競業限制時則不再支付。

  從《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看,該種支付方式不被法律承認。因為,這樣的支付方式對雙方均可能産生不公平的結果。

  參照國際慣例,用人單位對禁止勞動者同業競爭的年補償費,不應低於離職前一年各種形式工資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而限制的行業、地域範圍越廣,限制的期限越長,經濟補償金就應越高。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由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一旦用人單位停止支付補償,勞動者即不受競業限制條款約束;從另一角度看,《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了競業限制不得超過兩年,只要用人單位認為沒有必要再對勞動者做競業限制,也可以即時停止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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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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