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4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第557號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實施條例規定,食品生産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將被記入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實施條例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産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以及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實施條例指出,對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産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産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産經營者生産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生産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生産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條例指出,國家鼓勵食品生産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要求記錄的事項。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實施原料採購控制要求,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餐飲服務提供者在製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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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