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23日消息,新修訂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刪除了“反壟斷審查”部分,並在附則中增加了“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內容,但保留了商務部對中國企業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赴海外上市的審批權。
新修訂的規定刪除了第五章“反壟斷審查”部分,在“附則”中新增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表述為:“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規定的申報標準的,應當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不得實施交易。”此外,規定還對部分條款進行了文字修訂。
規定保留了商務部對中國企業特殊目的赴海外上市的審批權。“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2006年9月商務部公佈《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10號文),規定中國企業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須經商務部審批。自10號文實施以來,沒有一家此後成立的企業實現海外紅籌上市。
今年6月份,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副司長林哲瑩表示,將鼓勵更多的優質企業海外上市,10號文仍存在進一步完善的迫切需要。不過,一位法律人士對記者表示,金融危機後海外金融市場並不穩定,這也減少了很多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訴求。(盧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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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韓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