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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銘:融通基金老鼠倉案的弦外音

 

CCTV.com  2009年06月24日 16:0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央視網綜合  

  曹中銘:融通基金“老鼠倉”案的弦外音

  融通基金公司“老鼠倉”案終於有了結果。

  日前,中國證監會正式公佈了對融通基金公司原基金經理張野涉嫌“老鼠倉”案件的處罰決定:取消張野的基金從業資格,沒收其違法所得2294791.90元,並處400萬元罰款,同時對其實施終身市場禁入。

  多行不義必自斃。當基金公理與“老鼠倉”沾上了邊,如果被發現,最終的結局必然是“雞飛蛋打”。被取消了從業資格,違法所得被沒收,罰款與實施終身市場禁入,曾經“冠冕堂皇”的基金經理也有“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時候,實在是咎由自取。

  違規必定要付出代價,這亦是市場的遊戲規則。但在證監會的處罰中,違法所得只有區區230萬元,與先前媒體所報道的2000萬元簡直有天壤之別。因為此前媒體的報道顯示,自2006年以來,一位名叫“周薔”的神秘散戶跟隨融通基金公司旗下的新藍籌基金、基金通乾共同出現在新中基、海南海藥、廣州冷機、川化股份四隻個股的十大流通股股東中,獲利近2000萬元。

  無論怎麼説,證監會的及時處罰都是大快人心的,不將市場中的類似“毒瘤”剷除,市場將永無寧日。但是,證監會的處罰不能不讓市場産生疑問:為何最後認定的違法所得出現了鉅額的縮水?中間是否存在被“周薔”轉移了的利潤?

  作為基金經理,在職期間張野“利用職務便利獲取融通基金的基金投資與研究信息,並操作他人控制的‘周薔’賬戶,採取先於融通基金旗下的有關基金買入或賣出同一股票的交易方式為他人牟取利益”,亦即其從事了損害基金財産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那麼作為融通基金的持有人,是否能夠對張野提出索賠的訴訟?或者基金持有人能否對基金公司提出相關索賠?

  證監會早就對“周薔老鼠倉事件”作出了認定,是“個人問題”,顯然有點牽強。如果不是基金公司在公司治理結構、內控機制等方面存在漏洞,又如何會出現“老鼠倉”事件?從這個意義上來説,張野亦是基金公司管理混亂的受害者。儘管如此,基金公司同樣難辭其咎。因為從證監會對融通基金公司的檢查結果來看,“其在制度建設和執行方面確實存在一些問題。不符合《基金公司內部管理指導意見》、《基金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從上投摩根基金的唐建和南方基金的王黎敏被處罰和市場禁入,到此次融通基金的張野同樣被開除了“市藉”,這已是證監會對於基金“老鼠倉”開出的第二張罰單了。問題是,為什麼基金“老鼠倉”事件會前赴後繼地上演?難道説僅僅只是《刑法修正案(七)》出臺前的違規成本低這一主因嗎?筆者以為,答案是否定的,基金公司同樣應該承擔起相關的責任。

  而且,有一現象不得不提,此次若非媒體的曝光,或許融通基金的“老鼠倉”會一直玩下去,然而,在其“見光死”之後,一切皆結束了。為什麼一些市場上的違規違法現象,基本上都是由媒體的曝光或來自相關知情人員的舉報,而監管層卻處於被動的地位?以融通“老鼠倉”為例,相關資料或數據為中登公司、深交所等部門充分掌握,但為什麼卻沒發現,反而是來自媒體力量的傑作?

  因此,融通基金“老鼠倉”事件更值得監管層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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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谷立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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