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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案例:飲酒≠醉酒 保險公司得賠

 

CCTV.com  2009年06月03日 09:1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齊魯晚報  

  酒後駕車致他人受傷,保險公司以交強險投保人係飲酒駕駛為由,拒絕理賠。近日,日照市東港區法院審結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認為"飲酒"與"醉酒"是兩個不同概念,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

  2007年6月,日照一位姓安的市民在日照一家保險公司為購買的轎車投保了一份機動車交強險,保險期限自 2007年6月起至2008年6月止,並向保險公司足額繳納了保險費1050元。2008年3月,安某酒後駕駛該車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張某受傷,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安與張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經交警調解,由安對因交通事故造成張的各項經濟損失8263元,按50%的責任比例賠償4131元。安某履行賠償義務後,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要求。保險公司則以事故的發生係投保人飲酒駕車所致拒絕理賠。雙方協商未果後,安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理由,係事故發生時安某飲酒駕車超出了合同賠償範圍,但在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所附的保險條款中,均未約定飲酒後保險公司可以免責。儘管在保險條款中有"駕駛人醉酒的"、"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的內容,但"飲酒"與"醉酒"應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以對保險公司飲酒後駕車導致事故發生拒絕賠償的理由不予採信。安某在出事後,依法履行了理賠義務,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並且在保險限額之內,應屬理賠範圍,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41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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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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