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將開始實施,實行了近14年的《食品衛生法》同時被廢止。從“食品衛生”到“食品安全”,僅一個詞的改變,卻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臨的危機以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緊迫要求。
5月27日,山西省貫徹《食品安全法》高層座談會召開,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誠前來參會。
會後,本報請他與來自省內衛生、工商、質監等部門的專家,對即將實施的《食品安全法》亮點進行權威解讀。
亮點一 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十倍賠償
【規定】新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産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專家解讀】新法將賠償標準大大提高,加大了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起到震懾作用。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出問題的食品企業承擔的責任,可能有民事的、行政的,也可能有刑事的。在企業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民事賠償要首先獲得滿足,體現了對公民權利的保障。
亮點二 食品添加劑目錄外的不能用
【規定】新法從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條規範了食品添加劑的生産和應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範圍;不得在食品生産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專家解讀】食品添加劑在現代食品工業生産當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種原料,同時也是一柄雙刃劍,如果違規使用,就會適得其反。《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添加劑首先實行了嚴格的審批管理。例如,什麼樣的添加劑可以添加到食品裏面,國家對此制定出目錄來。目錄裏面沒有的,哪怕暫時證明對人體沒有害處,也不能添加。另外,使用了什麼樣的添加劑,用了多少,都要在産品的外包裝標簽裏嚴格地註明。標簽必須和實際內容相一致,否則就要接受處罰。
亮點三 保健食品宣傳不得涉及治療功能
【規定】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産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説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産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説明書相一致。
【專家解讀】這條規定在最初的徵求意見草案中並沒有體現,後來加進去了。
這一法律條款,給保健食品設定了必須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審批的,宣傳過程中就不能對消費者説“服用後能預防、治療什麼什麼疾病”。這個規定使保健食品的生産經營者在産品原料上有所忌憚,減少了消費者“進補不成反致病”的危險。
亮點四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檢
【規定】新法第六十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專家解讀】以前在電視廣告上,大家經常能看到食品廠家打出“國家免檢産品”的口號。但“免檢”並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時它會麻痹消費者,同時,質檢部門由於該企業既往“産品質量長期穩定”而予以免檢,很容易導致企業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放鬆對自身的質量要求。因此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將此前國務院廢除免檢的措施法制化。
亮點五食品安全有了國家統一標準
【規定】新法明確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要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現行的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等予以整合,統一公佈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專家解讀】食品安全標準“不標準”一直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軟肋。以黃花菜為例,根據衛生部門的標準,它不屬於幹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殘留。而根據質檢、農業部門的規定,黃花菜屬於幹菜,且明確了其二氧化硫殘留標準。如此“打架”的食品標準難免會讓食品生産企業無所適從。即將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了整合,這意味著今後我國食品安全有了統一標準,監管的目標和尺度將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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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