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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值300萬的黃金梁麗為何“不幸”

 

CCTV.com  2009年05月12日 10:2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央視網綜合  

  月入僅千元的機場清潔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撿”到一箱價值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黃金首飾!令人吃驚的是,這種“當頭紅運”對這個“幸運兒”來説,卻竟然是一個噩夢的開始。因為這筆橫財的主角,40歲的清潔工梁麗,有可能要被司法機關以盜竊罪進行起訴,一旦定罪,因為數額巨大,梁麗要面臨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

  因為撿到價值超過300萬元的黃金首飾,清潔工梁麗有可能要被司法機關以盜竊罪起訴,一旦定罪,可能面臨無期徒刑的懲罰。

  梁麗很不幸,因為她撿到的是黃金;更不幸的是,梁麗撿到的是價值超過300萬元的黃金首飾。設想一下,如果梁麗撿到的不是黃金,而是不值錢的東西,梁麗不可能遭遇面臨盜竊罪的起訴。從這個道理來説,應該怪罪那個丟失價值超過300萬元的黃金首飾的失主才是,如果那個失主丟失的不是那麼多黃金首飾,梁麗哪來這麼大麻煩?

  如果按盜竊罪給梁麗定罪,罪的大小應該掌握在失主手裏,失主丟失的東西價值越高,梁麗的罪行就越重;失主丟失的東西價值越低,梁麗的罪行就越輕。這就是説,如果給梁麗判什麼罪,其罪的大小並不掌握在梁麗手中,而是受失主所控制。僅僅從這點看,梁麗並沒有盜竊300萬元黃金首飾的主觀故意,也沒有造成多大的社會危害性,按盜竊罪起訴梁麗就很不恰當;如果給梁麗判處無期徒刑,更是不符合情理。

  去年發生的許霆案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與許霆相比,梁麗也許更是不幸。許霆畢竟還存在故意從取款機中提取了17萬元,而梁麗不存在任何故意,只是撿到的。而在社會生活中,任何人都有撿到別人東西的時候,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來説,梁麗案用什麼罪名進行起訴,引起了人們的極大關注,其在法律界和社會生活中的意義甚至大於許霆案。如果將梁麗按盜竊罪予以重判,這對每一個社會成員來説,以後撿東西都會戰戰兢兢,説不定一個無期徒刑就降臨到你的頭上。

  而實際上,不論是許霆案還是梁麗案,都適用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所謂的謙抑性原則,是指立法機關在沒有可以代替的其他合適方法的條件下,才將某種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雖然這種謙抑性原則主要發生在立法環節,但在刑事司法過程中也應當堅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即在對被控行為存在合理懷疑時,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當被控行為在有罪和無罪之間時,應當宣告無罪;當事實在重罪與輕罪之間時,應認定為輕罪等。

  就梁麗所犯罪行看,既沒有多少盜竊的主觀故意,而且違法程度較輕,社會危害不大。因此,完全可適用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而不應按盜竊罪起訴、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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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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