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5月6日發佈通知,決定發行2009年憑證式(二期)國債。本期國債發行總額500億元,其中3年期400億元,票面年利率3.73%;5年期100億元,票面年利率4.00%。
根據財政部通知,本期國債發行期為2009年5月11日至2009年5月25日。各承銷機構在規定的額度內發售本期國債。本期國債從購買之日開始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不計複利,逾期兌付不加計利息。
在購買本期國債後如需變現,投資者可隨時到原購買網點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時,按兌取本金的1%。收取手續費,並按實際持有時間及相應的分檔利率計付利息。從購買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1年按0.36%計息;滿1年不滿2年按1.71%計息;滿2年不滿3年按2.52%計息;5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滿3年不滿4年按3.69%計息,滿4年不滿5年按3.87%計息。
責編:谷立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