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大眾汽車公司申請註冊“途安”商標,但一直未能獲得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的許可。原因是商評委認為“途安”商標與此前已獲註冊的“安途”商標過於相似。記者昨天(26日)獲悉,市一中院審理此案後支持了德國大眾汽車公司,判決商評委重新對“途安”商標作出復審決定。
2004年6月8日,德國大眾汽車股份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途安”商標,用於“汽車、小轎車、越野車”等商品上。2006年4月,商標局駁回大眾公司的申請。此後,大眾汽車公司向國家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商評委復審後認為,大眾公司申請註冊的“途安”商標,與浙江省紹興縣科思維特利機電公司已獲註冊的“安途”商標文字相同,含義相近,屬於“近似商標”。據此,2008年9月16日,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駁回了大眾公司的註冊申請。
對此不服,大眾公司將商評委告上法庭。大眾公司提出,“途安”與“安途”在發音和含義上完全不同,而且文字圖形的外觀也有很大區別。TOURAN(途安)車型引入中國市場後,很快就獲得了廣泛的知名度,媒體在報道時也一直使用“途安”作為名稱。在被指定作為2008年北京奧運會贊助商後,“途安TOURAN”清潔能源車輛作為奧運會指定用車,知名度得到了更大提高。一提到“途安”,消費者就會聯想到他們生産的這種多功能轎車。
此外,大眾公司還提出,“安途”商標的註冊人已出具書面聲明,明確表示同意大眾汽車公司註冊“途安”商標。因此,大眾公司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的復審決定。
市一中院審理後認定,“途安”和“安途”,雖然都有“安”、“途”兩個字,但二者的排列順序並不相同。按照中文的認讀習慣,兩個商標中文部分的字形、讀音及含義並不相似。因此這兩個商標並非近似商標。
責編:谷立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