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部分壟斷行業與企業為職工高額繳存公積金現象未能受到遏制情形下,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上調,也就意味著部分壟斷行業與企業更能“合理合法”地以擴大公積金繳存不公與國家、民眾利益受損為代價為職工謀利。這無疑是作為壟斷行業與企業實際出資人的民眾所不願看到也不能接受的14日,記者從北京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了解到,今年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上調至2682元,比去年提高290元整。據北京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月繳存上限提高290元的原因,是去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增加所致。
職工月平均工資增加了,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按規定相應上調順理成章。但是,在現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之下,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上調,並非對所有職工來説都是利好消息,而且對於促進整體職工住房保障而言,也並不一定就意味著可以發揮更大的功效,相反,在現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方式不變情形下,像這樣的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上調,甚至還可能起到進一步擴大原有制度不合理帶來的負面效應。
首先,當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有限,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大多數是機關事業單位與國企職工,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民營企業職工與個體工商戶未被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當中。也就是説,當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並非是普惠性的,從中受益的主要是國有單位職工這樣一群特定人員。也正因為如此,住房公積金制度與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上調,並不能讓那些非國有單位的職工從中受益。
其次,在當前已被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的人群當中,也存在著公積金繳存數額相差較大甚至是懸殊的現象。對於那些經濟效益好或經費有保障的單位的職工來説,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上調,意味著他們的受益程度將得到進一步提升;而對於那些經濟效益不好或經費缺乏保障的單位的職工來説,即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上調,他們的受益程度依然可能原地踏步。而從這個意義上説,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上調,也就意味著公積金繳存領域乃至社會貧富差距在進一步拉大。
尤其是當前部分壟斷行業與企業存在著為職工高額繳納公積金的現象,有些壟斷行業與企業甚至將高額繳存公積金作為職工發放第二份工資的渠道,而這樣的壟斷行業與企業為職工高額繳存公積金行為,不但會製造公積金繳存上的不公,而且實際上也是對於國家與民眾利益某種程度上的蠶食與侵佔。在當前部分壟斷行業與企業為職工高額繳存公積金現象未能受到遏制情形下,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上調,也就意味著部分壟斷行業與企業更能“合理合法”地以擴大公積金繳存不公與國家、民眾利益受損為代價為職工謀利。這無疑是作為壟斷行業與企業實際出資人的民眾所不願看到也不能接受的。
住房公積金制度就其設置初衷來説,是為了促進與保障職工購房,那麼顯而易見的,那些經濟效益不好或經費缺乏保障的單位的職工,更應該是住房公積金制度著力幫助的對象,如果真正需要幫助的職工得不到實質性幫助,而並非急切需要得到幫助的職工卻成為受益最大的人群,甚至將繳存公積金作為謀利的手段,則無疑是對住房公積金制度設置初衷的背離,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際運行過程中某種程度上的異化。住房公積金也是財政進行了配套投入的福利制度,既然非國有單位職工作為納稅人也為財政作出了貢獻,則他們顯然也就沒有理由被排除在住房公積制度的保障之外。也正因為如此,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調整公積金繳存額上限是必要的,但是更為重要的是要通過制度設計進一步強化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普惠性與公平性,以讓更多職工能夠從中得到更大與更為公平的住房保障,並藉此而對社會公平與正義起到促進作用。
責編:谷立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