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在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駐京部隊、各省區市和廣大市民的大力支持下,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期間採取的空氣質量和交通保障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全面兌現了申奧承諾,實現了“讓國際社會滿意、讓各國運動員滿意、讓人民群眾滿意”的目標。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要求,減少機動車尾氣排放對空氣質量的影響,保持交通基本順暢,結合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道路及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市政府決定實施有關交通管理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各級黨政機關封存30%公務用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國家機關,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中央和本市所屬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按車牌尾號每週停駛一天(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限行時間為0時至24時。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有關規定,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條範圍內的機動車外,本市其他機動車(含已辦理長期市區通行證的外省、區、市進京機動車)試行按車牌尾號每週停駛一天(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範圍為五環路以內道路(含五環路),限行時間為6時至21時。停駛的機動車減徵1個月養路費和車船稅。
三、根據上述第一、二條規定,按車牌尾號每週停駛一天的車輛車牌尾號分為五組,定期輪換停駛日,具體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前公告。
首次停駛車牌尾號:星期一至星期五分別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含臨時號牌;機動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按0號管理)。
四、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二)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三)車身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
(四)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五)懸挂“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市政府將繼續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實施分階段緩解市區交通擁堵方案,方便市民出行;推行差別化配套建設停車位標準和適度提高停車收費價格,嚴格規範佔道停車;研究制訂本市控制機動車過快增長的措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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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