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張志偉
9月5日,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規定(徵求意見稿)》。根據《規定》,發債主體僅限于上市公司股東,發債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股票按募集公告前20個交易日均價的70%。
可交換公司債券(Exchangeable Bonds,簡稱為EB)是成熟市場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類證券品種,它賦予債券投資人在一定期限內有權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發行人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票。
證監會發言人稱,目前推出可交換公司債券具有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為上市公司股東進行市值管理和債務融資提供了一種可選擇的渠道。二是為上市公司股東提供了一種新的流動性管理工具。三是可交換債事先鎖定了未來的換股價格,該特點決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數是長期看好公司、對換股價格較為認同、具有價值判斷能力的投資機構,這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引導投資理念的長期化和理性化。四是為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類投資産品,有利於加強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連通。
可交換債券的推出是完善資本市場結構的一個組成部分,有利於促進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協調發展,緩解“大小非”股東資金困境。有關專家認為,《規定》適應了資本市場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豐富了證券品種,對大小非不計成本的減持是很好的遏制。
據證監會統計,截至2008年8月底,上市公司已經發行各類債券累計融資1525億元。特別是今年以來,在股票市場調整較大、股權融資困難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發行各類債券融資達到再融資總額的50%左右,逐步改變了過去單純依靠股權融資、資源配置不合理、股票市場壓力大的狀況。作為公司債券的一種,可交換債券的推出是完善資本市場結構的一個組成部分,有利於促進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協調發展。
專家認為,可交換債券延緩了大小非減持的速度,同時為大小非的減持提供了新的退出渠道。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東因經營上出現暫時的資金困難,不得不拋售股票以解燃眉之需,可交換債券推出後,這類股東可以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獲得所需資金,而無需拋售股票。
根據發行可交換債的規定,債券投資者將在12個月後分散逐漸交換成其持有的股票,這樣既可以避免直接對二級市場形成衝擊,緩解限售股集中大規模上市對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衝擊,對發債主體來説也可避免直接拋售大量股票造成股價下跌帶來的損失以及不能變現的風險。
為妥善解決“大小非”減持問題,證監會已經採取了多項措施,包括引入大宗交易系統、實施“二次發售”機制以及計劃推出的可交換公司債,這些舉措都起到了或即將起到減緩“大小非”對市場衝擊的作用。
證監會採用的市場化、創新化的手段來規範大宗股份轉讓的行為,提高大宗股份轉讓的透明度,為大宗股份的持有者提供流動性,採取相應措施來疏導和規範相關股份的轉讓。“二次發售”機制已經開始運行,已經有券商開始在大宗交易平臺上承擔起承銷商的職能,不過仍有一些細節需要做進一步的安排。有關專家認為,可交換債券必將與證監會的其他有關大小非的創新制度一起,發生合力,對大小非産生很好的疏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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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