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受災城鎮居民早日住上安全、經濟、適用、省地的住房,日前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了《關於汶川地震災區城鎮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出,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安居房項目,資本金佔項目總投資比例下限下調為20%,項目利潤率不高於3%。
《指導意見》指出,災區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組織建設安居房,向住房倒塌和嚴重損壞不可修復(以下統稱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含中央在受災地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當地城鎮戶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災群眾。安居房每套建築面積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戶型為主,每戶限購買或租賃一套。
《指導意見》要求,安居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政府可採取招投標等方式,選擇房地産開發企業實施安居房建設。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安居房項目,資本金佔項目總投資比例下限下調為20%,項目利潤率不高於3%。安居房銷售、租賃價格由災區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産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安居房産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指導意見》表示,災區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適當提高實物配租比例,可直接投資集中建設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優先供應城鎮孤老病殘住房困難家庭和住房毀損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每套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過50平方米。
《指導意見》還表示,應優先安排除險加固、積極推進原址重建工作。
在資金方面,中央財政將對城鎮居民住房重建予以補助。《指導意見》表示,中央財政對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的資金補助,按照平均每戶2.5萬元補助地方;對受損需要除險加固的城鎮住房,適當補助地方。
與此同時,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分配,向地震災區傾斜。
另外,對建設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將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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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