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三審的循環經濟促進法草案,未就城市居民生活用電、氣、自來水等資源性産品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作出明確規定。
居民生活用電、氣、自來水累進加價收費制度自提出以來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所謂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就是用電、氣、水量超過一定額度時,電、氣、自來水價隨之上浮。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及北京、天津、山西省、浙江省等多數意見認為,從實踐中看,這項制度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有些問題還需要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論證,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規定;從實際情況看,即使法律做了規定,目前也難以普遍實行,反而會影響法律的嚴肅性。
以水為例,據發展改革委統計,截至目前,在全國661個設市城市中,只有近80個在部分居民中實行了階梯水價。全國人大法律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調研的14個城市中,北京、天津、上海、瀋陽、石家莊、濟南、杭州、西安、烏魯木齊、貴陽10個城市未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武漢、銀川、寧波3個城市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太原市在一個區對2000多戶居民實行了階梯水價。
據了解,目前各地都沒有對居民生活用氣實行累進加價。只有雲南、浙江、四川三省規定對城市居民用電實行階梯電價。
針對原草案提出的累進加價收費制度,有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提出,對居民生活用電、氣、自來水等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首先,很難根據每戶家庭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其用電、氣、自來水的基數。合理的累進加價幅度也難以確定。其次,由於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對加價承受能力弱,即使加價幅度不高,也可能影響其基本生活。此外,目前許多城市已實行用卡購電、購水、購氣的辦法,從技術上很難做到按每戶的不同基數累進加價收費。
鋻於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刪去該款規定。
同時,增加規定,國家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産品。
有關專家表示,雖然這意味著國家近期不會以立法方式推進居民生活用電、氣、自來水累進加價收費制度,但是居民仍應本著節約的原則使用電、氣、自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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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