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消息 7月22日下午,2008北京國際新聞中心舉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新聞發佈會,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介紹相關情況,並答記者問。賈治邦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説,總體上,我們原則要求,主要是把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和林木的所有權,能承包到戶的,一定要承包到戶。如果有歷史遺留問題,我們靈活地根據不同情況,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經過和農民討論,把它處理好。
在過去,一些地方政府的確存在以招商引資的方式,把集體林地租給了一些企業和大戶來經營。我們在中央政府文件的規定上,對這個是分類進行處理的。對租賃費特別低的,農民意見又很大,過去集體和政府進行租賃的時候,又沒有經過村民委員會討論的,我們要求提高林地的租賃費;租賃過程中,租賃大戶要承擔林業特産稅等多項林業稅費,現在改革後,很多林業稅費減少了,林業特産稅也取消了,按規定應該增加林業出租費。但是,承包合同要基本維護,到承包期到期之後,我們再和農民商量。這是第一種情況。第二種情況,租賃合同基本合理,農民也滿意,承包的租賃費也是比較高的,而租賃大戶又把當地農民雇傭到他那兒給他打工,這樣就維持這種租賃承包合同。第三種情況,集體經營基本合理的,我們要求對林子明確産權,通過股份制,均股均利到戶,解決林地産權問題。
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