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訴訟請求被駁回
日前,成都雙流縣法院對國航股份西南分公司與3名飛行員3起勞動爭議糾紛中的兩起作出判決:由於國航沒有與飛行員簽訂勞動合同,判決飛行員在辭職時對航空公司不作任何賠償。律師稱,這種因沒簽勞動合同而導致航空公司敗訴的“飛行員辭職”糾紛在全國還是首例。
1990年8月,陳勇進入原中國西南航空公司重慶分公司從事飛行工作。1996年11月20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2000年12月6日,陳勇調到國航股份西南分公司,但新公司沒與他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去年7月6日,飛行員陳勇向國航股份西南分公司提出辭職。國航多次給陳勇做工作挽留。去年8月7日,陳勇向雙流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請求裁決國航為他辦理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國航立即提起反訴,要求陳勇附條件支付違約費和培訓費。
去年11月6日,《仲裁裁決書》出來了,裁決雙方勞動關繫於去年8月5日終止,國航為陳勇辦理終止勞動關係證明。但是,陳勇也需支付51719.83元人民幣、3734.03美元、1053.66歐元培訓費賠償金。
國航覺得,裁決裁定的賠償金太少,而且根本沒有達到留下飛行員的目的。去年12月27日,國航將陳勇起訴到雙流縣法院,要求判決陳勇賠償210萬元。國航稱,按照民航總局的量定,飛行員的初始培訓費為70萬元,每年遞增20%,最高計算10年,即飛行員違約,付給航空公司最高補償金可達210萬元。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陳勇從最初的西南航空重慶分公司到國航股份西南分公司,其用人單位已發生變化,雙方應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由於雙方沒有勞動合同,因此國航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國航應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
而陳勇提前30日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雙方事實勞動關係到期即自動解除。對於民航總局文件規定,法院認為,該文件僅是對招用飛行員的航空運輸企業之間有關支付培訓費用的規定,並非是飛行員個人辭職時需向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日前,雙流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勇與國航解除勞動關係。駁回國航要求陳勇支付賠償費的訴訟請求。(《成都晚報》供稿)
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