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記者 姜葳)從今年開始,我國公民可以享受11個帶薪的法定節假日,因此,以往計算加班費時俗稱的“法定節假日三薪”已經悄然變成“法定節假日拿四薪”。昨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做客城市管理廣播時明確表示,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除了應得的當日工資外,用人單位還須“額外”支付三倍加班費。
昨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副處長柏瀾做客城市管理廣播解讀《勞動合同法》時表示,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依法支付加班費,而加班費的計算方法與以前略有不同。
按照今年新實行的工時制度,法定節假日已是帶薪休假,除此之外用人單位還應“額外”支付三倍的加班費。“實際上加班的勞動者拿到手的是四倍工資。”他舉例説,假設勞動者日工資為10元,法定節假日當天加班1天,那麼總共應該支付40元加班費。
而平時日常性的加班延時和雙休日的加班仍然按照以前的方法計算加班費,即月工資除以21.75,再除以8小時,換算出每小時工資,再按小時工資的150%、200%支付加班費。
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