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部分電網企業職工在發電企業中持股,進而引發不公平競爭等問題,國資委等四部門昨天下發“意見”:規定以後地市級電網領導 ,不得在區域內發電企業中出任“股東”。 《意見》明確要求:地(市)級電網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和省級以上電網企業的電力調度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區域電網覆蓋範圍內發電企業的股權。已持有發電企業股權的,應當自《意見》印發之日起一年內全部予以清退或轉讓,發電企業可以優先回購。發電企業應主動披露電力交易信息,自覺接受電力監管等機構的監督檢查。同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電力監管機構將對《意見》執行情況實施督促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意見》要求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將予以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責編: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