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印花稅討論應跳出“救市”或“抑市”思維
文/李貞(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經濟學博士)
近期我國股市連續震蕩,成交量下滑,對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呼聲不絕於耳。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它的課徵範圍比較廣,包含對證券交易的課徵,而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主要稅種之一。
對於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的理由,歸納起來主要有三點:其一,雙邊徵收。目前世界上只有澳大利亞和中國是對買賣雙方徵收,其他國家只對買方或賣方徵收,甚至不徵證券交易印花稅。其二,稅率過高。買賣雙方分別按3‰的稅率徵收,是全世界收取證券交易印花稅最高的國家。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工業國家的稅率水平在1‰左右。其三,調整頻繁。自開徵以來,多次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而且幾乎都是突然公佈,影響了中國資本市場的正常成長。針對上述問題,專家學者們也給出了各種應對之策,如單邊徵收、降低稅率、保持稅收政策的穩定性等。
這些觀點有其合理性,但都是單純從救市這一角度出發,只看到了中國證券交易印花稅存在的表層問題,而沒有分析導致這些表層問題的深層原因。實際上,是否調整印花稅從根本上看是一個稅收立法的問題,如果這一問題不解決,印花稅稅率無論升降,都會引起不同利益方的種種“説法”,而不會真正解決問題。
首先,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徵依據是198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該條例不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文件,因而從立法角度看,我國印花稅的立法層次較低,而這也是我國稅收立法方面存在的普遍現象。
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共有22個稅種,其中以國家法律形式發佈的僅有《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其他稅種都是經全國人大授權立法後,由國務院制定的暫行條例或條例來進行管理。
由全國人大立法,立法過程基本上是開放的,各方意見也經過了媒體的充分報道,因而人們對此可以有一個提前的預期和判斷,據以安排自己的經濟行為。但是,條例或暫行條例的制定或調整過程卻沒有如此公開透明,“5?30印花稅”事件引發的風波即是典型案例,因為公共政策的制定不應該是“秘密”的,調控股市的行為要公開透明,在公開透明的基礎上,所有交易者可以平等地面對來自管理層的信息,這樣再具體到稅率的升降,也就更能被各方接受。
更進一步來看,即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對證券交易課徵印花稅也沒有明確的規定。該條例規定了五類應稅對象: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産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産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産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1990年首先在深圳開徵的,1991年上海也開始徵收。比較明確規定開徵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正式文件是,1992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佈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其中第九條規定“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這一暫行規定的立法層次又低於暫行條例。
當前,依法治國理念已深入人心,我國應儘快加速各個稅種的立法工作,將各項稅收的暫行條例或條例上升到立法的高度。這樣稅種的開徵和變動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立法的過程中,公民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媒體也會大量報道,機構和個人都會得到大量的相關信息,而不僅僅是少數人的特權。這一點在將個人所得稅扣除額提高到2000元的立法過程中已經得到較好的體現。
就印花稅而言,其稅率多少,應建之於各方納稅人代表充分討論、協商和博弈的基礎之上,並在各種利益集團的訴求大體平衡的情況下,由全國人大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其中應明確規定對證券交易課徵的有關事項,這樣才能夠更充分保護各方納稅人的權利。
而由政府部門單方面制定的稅收條例及其調整,很難體現納稅人的同意權和知情權,而以此為依據確立的稅種及稅率,在法治觀念深入人心、利益日益多元的今天,無論高低,都可能遭遇不同利益方的種種“説法”,因而印花稅的問題,本質是立法程序的公開公正和透明問題,而非簡單的“救市”或“抑市”工具。□
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