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上班交通擁堵等問題,很多市民在小區或網上找人“拼車”分攤交通費用。昨天(12日),通州區消協提醒廣大市民:有償“拼車”産生的糾紛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受理範圍,建議産生糾紛後,市民通過協商或者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
家住通州區的張小姐在網上找到附近小區開車上班的李先生,雙方約定,每個工作日早上張小姐搭乘李先生的車上班。可沒出半個月,兩人就出現了糾紛。每天送張小姐到國貿附近都要多繞行一段距離,再加上那段路程在上班高峰時很擁堵,李先生認為得不償失,於是提出取消合作,退還張小姐一半費用。張小姐認為李先生已經收取了一個月的車費,就應該遵守一個月的承諾。當天的協商雙方不歡而散,第二天李先生沒有按時來接,致使張小姐上班遲到。
張小姐到消協投訴,要求消協認定李先生違約在先,返還全部車費70元,並賠償當日因上班遲到所被扣除的100元獎金。
消協工作人員在了解張小姐的情況後,認為有償“拼車”應屬民事約定,並不是消費行為,其間産生的糾紛並不屬於消法規定的受理範圍。建議市民事先將約定以協議等方式落實到文字上,約定好各種違約責任,一旦出現臨時變故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郭飛 竇紅梅)
來源:北京日報
責編:韓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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