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聊齋》的片尾曲《白狐》近日被認定構成侵權。朝陽法院一審判決,《聊齋》攝製方未經《白狐》歌詞權利人許可,應停止侵權,並賠償1萬元。
原告之一飛旗音樂文化發展(北京)有限公司訴稱,去年4月,公司通過與《白狐》的詞作者孫紅鶯簽合同,受讓了《白狐》歌詞的著作財産權。隨後,公司又將一半的財産權利讓渡給了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
去年,兩公司發現,拍攝《聊齋》的上海影視有限公司和上海益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了北京世紀金典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製作的歌曲《白狐》。兩公司認為,三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侵權,他們起訴要求其停止侵權,銷毀使用了《白狐》的《聊齋》拷貝,賠償經濟損失6.4萬元。
法庭上,被告辯稱,世紀金典曾得到《白狐》的曲作者李旭輝的授權,且歌曲作品的核心價值在曲,詞只是其中的小部分。
一審法院認為,電視劇《聊齋》未經《白狐》歌詞權利人的許可即將其用作片尾曲,已構成侵權。
判決後,世紀金典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
責編:李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