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底,本報曾報道節目主持人李湘在給別墅裝修過程中,被指違反規定私建陽光房,破壞了別墅小區整體景觀,結果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朝陽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決要求李湘將拆改的房屋部分恢復原狀。而李湘不服並提起上述。不過,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她的上訴。
李湘
在一審中,原告北京仁必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稱,2005年10月,李湘裝修別墅時,沿別墅北側地基加築了臺階,在別墅北面東側搭建了二層陽光房,在別墅北面西側搭建一間平房,另將別墅北面一層中間的窗戶拆改為進出後花園的通道門。而在李湘簽字的《物業管理公約》上,雙方明確約定“禁止未經政府有關部門、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批准,擅自改動房屋結構、外貌、外墻顏色、設計用途功能及增建其他建築物等”。為此,物業公司多次要求李湘停止改建並恢復原狀,但未果。去年6月20日,朝陽城管大隊向李湘發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指出這種“擅自搭建陽光房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責令于6月21日8時30分前改正違法行為”,並接受復查,但李湘仍未改正拆改行為。
惹禍的小房子
不過在法庭上,李湘辯稱,物業公司是受小區業主委員會委託進行物業管理的,所以該由小區業主委員會來主張權利,物業公司的訴訟主體不適合。而且即使有私搭亂建的行為,也沒有對物業公司造成任何侵害。朝陽法院經審理則認為,李湘裝修過程中,擅自拆改房屋,已違反了她承諾遵守的《物業管理公約》,物業公司要求李湘將拆改的房屋部分恢復原狀,理由正當,且于法有據,據此,朝陽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在市二中院判決書下達當天,仁必德物業公司已向法院遞交了拆除李湘所建陽光房的申請,目前,法院正在審理中。
責編: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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