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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物業稅”到“房産稅”玄機何在

 

CCTV.com  2010年06月02日 15:4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檢察日報  
[內容速覽]  長期以來,人們在討論對公民所持有的物業是否徵收保有環節稅收的時候,一直使用“物業稅”和“房地産稅”的説法,很少有人使用“房産稅”的提法,因為房産稅是我國早已開徵的一種稅收,主要是針對來自房産的經營性收入徵收,對於非經營性房屋是免徵的,因此與物業稅或房地産稅性質截然不同。

    長期以來,人們在討論對公民所持有的物業是否徵收保有環節稅收的時候,一直使用“物業稅”和“房地産稅”的説法,很少有人使用“房産稅”的提法,因為房産稅是我國早已開徵的一種稅收,主要是針對來自房産的經營性收入徵收,對於非經營性房屋是免徵的,因此與物業稅或房地産稅性質截然不同。但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我注意到,在討論是否開徵物業保有環節的稅收時,官方不再使用“物業稅”和“房地産稅”的提法,而是採用“房産稅”。近日,國家發改委的一個文件中,更是明確提出“逐步推進房産稅改革”(6月1日《每日經濟新聞》)。

  按照發改委的意思,針對物業持有環節的徵稅,並非是開徵新稅,而是對原先房産稅進行改革,由經營稅變成持有稅。這就難免讓人糊塗,繞這麼大一個圈子,變了名目,又由開徵變成改革,準備徵收的還是原先的物業稅嘛。直接説開徵物業稅不就完了嗎?為什麼要費這個週折呢?

  仔細考量,這絕非隨便選擇一個名目那麼簡單,而是有深層次的用意。眾所週知,政府部門想開徵物業保有稅已經很多年了,但遲遲沒有開徵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有法理上的障礙。因為國外土地私有,物業稅是針對房産和地産共同徵收。而在我國,土地國有,業主雖然買了房,但只對房屋有所有權,對房子下面的土地則沒有所有權,既然沒有所有權,那麼又談何徵稅呢?此外,業主購房時,事實上已經承擔了土地出讓金,也就是説,國家在土地上的收益,業主已經一次性支付。政府再要徵收物業稅,顯然就是重復徵稅了。

  此番,發改委將物業稅悄然變成房産稅,把開徵變成改革,實際上就是想為這一稅收的開徵掃除法律上的障礙。潛臺詞是:這一稅收只是針對房屋,並非針對土地。

  不得不為這樣的“智慧”而喝彩。但問題是,這個世界上有與土地分離的房屋嗎?傳説中的空中樓閣真的存在嗎?地之不存,屋之焉附?把房屋和土地分開徵收,真是一大發明。更為關鍵的是,這一稅收是按物業的價值徵收。地球人都知道,物業的價值,取決於土地,而非取決於土地上面的房屋。也就是説,所謂“房産稅”不是針對土地徵收,卻要按照土地的價值來計算———這是怎麼繞也繞不過去的悖論。

  此前央視報道説,上海已經上報房産稅改革方案,稅率大約為物業價值的千分之八。這一點倒是緊緊地與國外接軌,與國外通行的物業稅稅率大體相當。不過人家是針對土地和房屋一起徵收,你既然只針對房屋徵收,又憑什麼徵這麼高呢?
》 作者:李安定 2010年05月26日11:14我來説兩句(0)複製鏈結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責編:陳曉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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