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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新聞發佈會舉行

 

CCTV.com  2008年12月27日 20:1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CCTV.com  

    經濟觀察報記者:

    我想問兩個關於防震減災法的問題。第一,防震減災法頒布實施以後,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要注意哪些問題,未來是否要制定相關的實施條例?第二,防震減災法第52條中取消了一審稿中關於新聞媒體發佈震情信息的規定,我不知道以後新聞媒體在發佈震情方面和今年四川地震報道有什麼區別?謝謝。

中國地震局震害防禦司司長盧壽德現場回答記者提問

    中國地震局震害防禦司司長盧壽德:

    這次防震減災法的修訂是在總結法律實施十年來的經驗基礎上,為了適應經濟社會和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的需要進行全面的修改、完善。這次修訂,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減災的指導思想,堅持突出重點、全面防禦的發展戰略,堅持防震減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要求。這次法律的修訂,體現了以科學發展觀統領防震減災工作的總體要求,也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防震減災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體現了國務院各相關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和專家的意見,也體現了抗震救災工作實際和地震災區百姓的意願,體現了所有參與法律修訂和審議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政府相關部門和專家的共同智慧,也體現了近年來防震減災工作的成功經驗。防震減災法的修訂,強化了政府職能、強化了部門職責、強化了社會參與、強化了條件保障、強化了科技支撐、強化了法律責任。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必將對促進我國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防震減災法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防震減災法對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各相關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全面的規定,同時也在全社會參與防震減災活動,共同抵禦地震災害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因此,貫徹實施好防震減災法,需要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相關部門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首先要做好法律的宣傳工作,切實將這部法律宣傳到社會的方方面面。今天在這裡召開新聞發佈會,是宣傳這部防震減災法的開始。我們地震部門將採取各種形式,加強對這部法律的宣傳工作。第二,地震部門將按照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堅持依法行政,全面正確地貫徹法律規定的各項職責。

    第三,我們地震部門將與其他政府部門密切配合,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積極推進防震減災各項工作,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防震減災,不斷增強我國防震減災的整體能力。第四,各級地震部門將積極配合各級人大、政府加強對法律貫徹實施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社會監督,共同依法促進我國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關於配套的法規,現在防震減災法已經有四個配套法規,有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由於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施行較早,我們準備從明年開始對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進行修改。

    黃建初:

    我回答第二個問題。涉及到草案當中原來有一句話,即“新聞媒體應該及時、準確報道地震震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這一規定原來是一個義務性的規範,而不是授權性的規範。另外,今年汶川地震有一個經驗,我覺得媒體在汶川地震震情,包括抗震救災進展情況的報道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特別是有些新聞記者是在第一時間,冒著余震和生命危險深入到第一線,通過各種各樣的報道方式使全國人民都能夠了解到地震的情況,對於我們凝聚全民族意志,做好防震減災工作起了很大作用。

    我剛才説了,它不是授權性的規範,而是義務性的規範。義務性規範,對於地震震情災情來説,法律規定得很清楚,因為地震的震情和災情是要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來歸口管理,統一、準確、及時發佈。媒體在報道震情和災情的時候,也是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來統一發佈。所以這條刪掉,實際上並不會影響新聞媒體對有關震情信息的發佈。而且我們也相信,新聞媒體這方面的工作將會做得更好,為我們的防震減災工作作出更多的貢獻。

    在修改的過程中有很多地方都提到了新聞媒體,比如第44條第4款明確規定“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因為新聞媒體的宣傳當中有一個基本的要求就是準確、及時,不僅局限于震情、災情,對任何一項新聞報道這都是一個基本要求。從法律角度來説,這個條款刪掉不影響新聞媒體將來對震情、災情,以及抗震救災進展情況的報道。另外,我還想特別強調一點,新聞媒體在報道震情和災情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來報道 。

經濟觀察報記者現場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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