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記者:
謝謝!我有一個關於專利法的問題。目前我們知道,專利法已經在1992年和2000年經過兩次修訂,這次是第三次修訂,請問這次修訂有什麼特點?中國知識産權在這方面的立法已經有了一些,企業界和專家希望能夠制定統一的知識産權法,立法機關在這方面是不是有考慮?謝謝。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科技室主任陳廣君回答現場記者提問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科技室主任陳廣君:
謝謝這位記者的提問。中國的專利法和專利制度都是改革開放的産物。專利制度的很多重要的發展進步也是改革開放的重要成果。從1984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專利法以後,1992年和2000年先後進行了兩次修訂。第一次修訂主要是為了落實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履行我國政府在中美兩國達成的知識産權諒解備忘錄中的承諾。第二次是在2000年,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順應加入WTO的要求進行了修訂。
如果説前兩次專利法的修改主要是更注重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對外資加強知識産權保護的話,那麼這次專利法的第三次修改,重點就是在我們全國科技大會提出來“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這樣一個發展戰略的背景下,為了切實地推動我們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加強知識産權保護,這與我們現在正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要求相吻合。
在修改的內容方面,前兩次的修改更多的是注重履行國際承諾和與國際規則接軌這方面,主要借鑒引進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經驗。這次專利法的修改,是在認真總結我們國家專利工作和專利法制建設20多年實踐的基礎上,根據我們自身的發展需要,從解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實際問題出發,更全面地保護國內外專利權人的利益,同時也兼顧了公眾利益的平衡。在修訂重點上,這次修改有兩個特點。一是鼓勵創新能力的提高,二是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這次修改的條文總的來看不太多,應當説鼓勵創新和加強保護是貫穿始終的。
關於你提的第二個問題,確實這幾年來要求制定統一的知識産權法的呼聲很高,有的提出要求制定知識産權基本法,有的提出要求制定知識産權法典,意思差不多。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這方面的議案也有很多。十屆人大期間差不多每次會議都有代表提出這方面的議案。現在我們國家雖然已經制定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十幾個有關知識産權方面的行政法規,形成了比較完備的知識産權法律體系,但是這種分別的立法模式對於知識産權制度中一些共性的內容缺乏統一的規定。
各個法之間對一些內容的規定也會有一些重復,造成了立法資源的浪費。有的本來應該一致的規定,因各個單行法的規定又不盡相同,有的是互相矛盾。有些行政法規確立的知識産權管理制度,由於它的立法位階比較低,影響在執行中的效果。還有一點,從民事法律體系的完善來講,我們國家在物權和債權方面制定了物權法和合同法,還將要制定侵權責任法。知識産權作為一個很重要的民事權利,現在缺乏統一的知識産權法典,確實是在立法方面的一個缺憾。所以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我個人還是比較贊成制定知識産權法的,但是現在還存在著另外一些不同的意見。
在去年研究制定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的時候,也曾經對這個問題做過比較系統的研究。普遍的一個意見,就是感覺統一立法和分別立法各有利弊,需要對這個問題進行進一步的調查研究,需要積累一些經驗,才能夠提到立法程序上來。因此,現在制定統一的知識産權法條件還不成熟。恐怕現在當務之急的還是要針對知識産權領域出現的一些具體問題,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待條件成熟的時候,考慮制定知識産權法典或者在編纂民法典的時候設立知識産權編。這是我們的考慮。謝謝。
新京報記者現場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