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25日電(記者衛敏麗、鄒聲文)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擬進一步調整綁架罪的量刑標準,將法定刑的起刑點定為5年有期徒刑。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提出,在實踐中,刑法對綁架罪設定的刑罰層次偏少,不能完全適應處理這類情況複雜的案件的需要,建議對綁架罪法定刑的設置作適當調整。有些全國人大代表也表示,應對綁架他人後主動放人的,從輕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認為,綁架罪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應予嚴懲;同時,考慮到實際發生的這類案件具體情況比較複雜,在刑罰設置上適當增加檔次,有利於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懲治犯罪。
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對綁架罪設定的刑罰層次進行了調整,增加了一檔刑罰,規定“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這一修改表示肯定,但也有常委會委員提出,為防止司法實踐中對這類嚴重犯罪量刑過輕,建議將起刑點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建議將草案中“情節較輕”的綁架行為的法定刑起刑點修改為五年有期徒刑。
責編:田華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