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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保險法草案徵求意見的情況(三)

 

CCTV.com  2009年02月26日 19:3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人大網  

  中國人大網訊 截止到2月15日晚12時,法工委共收到意見70501件。其中,通過中國人大網提出的意見68208件,通過人民日報、法制日報等主要報刊刊登的意見49件,來信2244件。在公開徵求意見的50個日日夜夜裏,各地人民群眾高度關注草案,以主人翁的精神積極獻言獻策。無論是元旦還是春節,無論是白天還是晚上,都有人在關注這部法律草案,提出自己精心準備的寶貴意見和建議。從地域看,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有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從人群看,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有企業職工,有城鎮居民,有自由職業者,有農民工,有農民,有軍人,有學者,有公務員,有退休人員。從第三階段徵求意見的情況看,大家除繼續關注覆蓋範圍、繳費負擔、財政投入、待遇水平、統籌層次和轉移接續等問題外,還主要對以下幾個方面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一、目前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的好時機。有些意見認為,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帶來的不單是挑戰,也給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帶來了絕好的機遇。只有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才能解決廣大人民群眾的後顧之憂,這是擴大內需的根本之策和有力保障,也是促進我國經濟良性發展的長效機制。這次社會保險立法應當抓住機遇,通盤考慮精心設計,重在制度建設,關注弱勢群體和困難人群,加大財政投入,儘快提高統籌層次,解決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明確保險待遇計算和調整機制,完善社會保險基金治理結構,理順監督體制,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制度。

  二、有關視同繳費年限的規定應當公平、明確。有些意見提出,我國養老保險明確承認視同繳費年限,但有關醫療保險政策卻沒有予以提及。有關規定的缺失使得各地做法不一,醫療保險中的視同繳費年限往往得不到承認,導致很多老職工由於繳費年限不足而在退休後無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立法應當重視新舊制度的銜接,對老職工做出公平的制度安排,建議參照養老保險的做法,對醫療保險中的視同繳費年限做出規定。有些意見反映,有關政策中早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規定,但實際執行效果很不理想,很多地方以各種理由來加以限制,使勞動者很難享受到視同繳費年限待遇,建議立法明確規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條件和資金來源,各地不得隨意規定限制條件。有些意見認為,草案只規定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可以有視同繳費年限,卻將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職工、私營企業職工排除在外,同是勞動者、參保人,國家卻不能做到一視同仁,應當取消這種不公平對待,完善和規範視同繳費年限制度,取消身份歧視,充分考慮社會弱勢群體和困難人群的實際困難,妥善解決遺留問題。

  三、草案應當關注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問題。有些意見對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有不同理解,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需要從立法上予以解決。一是增強“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的可操作性。有的意見認為,用人單位的職工不是固定的,職工工資也不是固定的,因此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處於變動之中,計算“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在技術上存在難度。同時,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打包繳費,職工是無法知道單位是不是按照自己的工資標準足額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的,在目前個人權益記錄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勞動者的知情權很難得到保證。二是有些用人單位為了少繳社會保險費,在“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上弄虛作假,以當地的“職工平均工資”或者“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繳費基數,減少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三是實踐中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了工作的方便,規定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加上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由於職工工資實際上不可能每年都漲,漲幅也不一定跟得上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因此很多職工的工資每年都不升反降。此外,職工工資總額中是否應包括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也需要研究。

  四、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性質不明確,難以增值保值。有些意見認為,草案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究竟是積累制還是名義賬戶,是公共資金還是個人資金不是很清楚。如果是積累制,誰來投資運作,誰來提供擔保。如果是名義賬戶,其計帳利率目前還不如基礎養老金,實際上變相降低了待遇。個人賬戶可繼承,説明屬於個人所有,但個人沒有投資選擇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性質決定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模式和一系列制度安排,這個問題不能含糊,建議中央在做出制度決策後,立法進行明確界定。有的意見提出,個人賬戶的養老金即使每年參考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和物價指數確定記賬利率,免徵利息稅,也不能彌補因工資增長、物價上漲造成的早期繳費與晚期繳費之間的差距,繳費越早不一定養老金就高,影響了參保積極性。建議對個人賬戶資金做到保值增值,記賬利率以工資增長率、通貨膨脹率和多年期銀行存款利率中最高的為準。

  五、工傷保險中用人單位的責任過大。有的意見認為,工傷保險的目的是以共濟的形式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一旦出現工傷事故,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予以免除,而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承擔。我國目前用人單位即便參加了工傷保險,仍然要承擔較多經濟責任,這與設立工傷保險制度的初衷是不符的,也影響了用人單位參保積極性。建議明確勞動者出現工傷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同時規定,對於用人單位沒有採取必要安全和健康措施的,或者用人單位對於傷害發生存在故意的,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墊付責任,有權向用人單位進行追償。

  六、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明確運營不當的法律責任。有的意見提出,社會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社會公眾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予以了極大的關注。要確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必須加強監督,構築全面、嚴密、科學、有效的監督體系。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結余數量很大,對基金運營行為的監督不容忽視。為保證社會保險基金進入財政專戶後及時轉存定期存款和協議存款,提高基金運營效益,促進基金的保值增值,建議增加有關運行不當給基金造成損失行為的法律責任。

  七、統一、完善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是社會保險制度的應有內容和技術保障。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是繳費、待遇支付的數據平臺,直接關係到勞動者個人權益記錄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安全性。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三四十年後才領取養老金,一旦個人保險信息記錄不完整或者不準確,將對勞動者權益造成巨大損害。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是實現基金全國統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重要技術保障。對於這項複雜、龐大的系統工程,必須高瞻遠矚,統籌規劃,精心設計,高質量建設。草案對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只做原則規定是不夠的,建議明確按照統一原則建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做到系統兼容、信息共享,防止各行其是、資源浪費,確保系統能適應社會保險制度高效運行的需要,方便參保人查詢。同時,要規定各級政府的責任分擔、建設步驟和目標,以及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

責編:田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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