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統計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
中國現行統計法是1983年12月8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1996年5月1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曾作修訂。
執法檢查催生統計法修法進程
2004年,遼寧省本溪市曾對該市107家企業在3個月內收到的報表進行過一次清理調查。調查發現,414個報表是由市級定制的,大部分沒有經過審批和備案。
2005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統計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指出:統計法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情況。當前統計工作的一些問題和矛盾,許多都與現行統計法規定不夠完善有關。
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指出,在貫徹執行統計法方面,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4個方面:一是統計法的意識單薄,統計作假比較嚴重;二是現行統計體制抗干擾能力差,統計部門的綜合協調能力弱;三是有些統計制度已不適應經濟發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數據的準確率;四是統計基礎建設薄弱,基礎統計負擔較重。
四項舉措保障提高統計數據質量
受國務院委託,國家統計局局長馬建堂向會議作統計法修訂草案説明。他表示,此次修改統計法的指導思想是:進一步完善預防和懲處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法律制度,為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修改的重點著重於以下4個方面:完善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調查、獨立報告、獨立監督的法律機制;加重對領導幹部人為干預統計工作、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參與弄虛作假、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並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嚴格的統計調查審批制度和對被調查者資料的保護制度,切實減輕基層負擔,維護被調查者的權益;完善統計資料管理和公佈制度,促進統計信息的社會共享。
排除行政干預 明確“三個不得”
從近年來全國統計執法檢查的情況看,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約佔全部統計違法行為的60%。為保障統計數據質量,修訂草案作了以下4個方面的規定:
——防止行政干預。一是明確了領導幹部的“三個不得”,即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拒絕和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二是取消了現行統計法關於“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領導和監督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本法和統計制度”的規定。三是取消了現行統計法關於領導人“如果發現數據計算或者來源有錯誤,應當提出,由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核實訂正”的規定,以防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利用這一規定干預統計數據上報。
——建立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制度。修訂草案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強化統計人員的責任。修訂草案規定,統計人員嚴格對其負責蒐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加大對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罰力度。修訂草案對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干預統計數據和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規定了法律責任。
加強對統計調查對象權益的保護
現實中,各類統計調查存在重復、混亂的現象。為了有效解決這一問題,科學確定政府統計調查的分類及其管理制度,切實減輕基層填報對象負擔,提高統計調查的有效性和質量,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權,調整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劃分標準,調整了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權限,明確了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的原則、內容和程序。
鋻於現行統計法缺乏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佈、部門之間共享統計信息以及政府利用統計資料為社會公眾服務方面的法律規定,對統計調查對象資料保密的制度的規定不夠完善,修訂草案主要在這些方面作了補充規定。
草案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洩露,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以加強對統計調查對象所報送資料的保密管理。
責編:盧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