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張宗堂、衛敏麗)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海島保護法草案規定,開發建設有居民海島不得超出島嶼本身的環境容量。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説,考慮到有居民海島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草案規定開發建設不應超出島嶼本身的環境容量,對海島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
從滿足海島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出發,草案作出了完善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設施建設、改善居民人居環境、保障居住安全、防止自然災害侵襲等規定。
對於改變海岸線、填海連島等嚴重影響海洋生態的行為,草案強化了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海洋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責任,還對有居民海島生態保護中的其他事宜作出了相應的具體規定,對現行有關法律規定作了重要補充。
同時,鋻於有居民海島已建立明確的行政隸屬關係和完整的行政管理體系,各項有關法律制度已經在實施,為進一步銜接現行法律和海島保護法之間的關係,草案在總則中規定,有居民海島的保護、開發、建設和管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和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土地利用、水資源、森林保護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維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平衡。
此外,草案還強化了有居民海島生態保護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對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明確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有居民海島周邊海域生態保護工作,國務院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本部門職責有關的有居民海島保護工作,並對沿海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有居民海島保護責任作出了規定。
責編:盧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