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22日首次提請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駐外外交人員法是規範駐外外交人員銜級和管理制度的專門性法律。這是中國首次通過立法規範駐外外交人員管理。
草案規定,為了規範駐外外交人員的管理,保障駐外外交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駐外外交人員隊伍,保證駐外外交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法。
草案共10章、49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駐外外交人員的職責、條件、義務和權利;駐外外交人員銜級和職務;駐外外交機構的館長;駐外外交人員的派遣、召回和調回;考核、培訓和交流;獎勵和懲戒;工資和福利;配偶和子女等。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認為,在中國對外交往不斷擴大、對國際事務的參與日益深入的新形勢下,制定一部駐外外交人員法是十分必要的。
外交部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同世界上171個國家建立外交關係,設立大使館163個(除索馬裏未設館外,另有駐6個國家大使由我駐鄰近國家大使兼任),在40多個國家設有總領館68個,並在十多個國際組織派駐了代表機構。各類駐外外交機構共250多個。
中國外交部副部長王光亞説:“新中國成立以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國力的不斷增強,國際地位穩步提升,駐外外交人員在對外交往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同時,王光亞表示,在中國駐外外交人員管理過程中,也遇到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憲法明確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外交人員銜級的制度,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予以落實;駐外外交人員的職責任務、管理制度等與國內公務員有所不同,需要在公務員法的基礎上通過專門立法加以規範;駐外外交人員工資福利待遇,配偶和子女的權益等方面都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規範駐外外交人員管理的法律。
草案規定,本法所稱駐外外交人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機構中從事外交、領事、行政管理等工作,使用駐外行政編制,具有外交銜級的人員。本法所稱駐外外交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大使館、總領事館、領事館,以及常駐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代表團、代表處等外交代表機構。
責編:盧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