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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外交人員結婚需經派出部門審查同意

 

CCTV.com  2009年06月26日 21:0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規定,駐外外交人員結婚,應當將結婚對象情況及時報告派出部門,派出部門審查同意後,辦理結婚手續。離婚的,應當向派出部門報告。

  為解除駐外外交人員的家庭後顧之憂,草案對駐外外交人員的配偶、子女的權益作出了規定。

  草案規定,駐外外交人員的配偶隨任,應當經派出部門批准。駐外外交人員配偶隨任期間,根據駐外外交人員的銜級和職務、任期年限和駐在國生活條件,享受規定的休假。

  草案規定,駐外外交人員配偶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人員或者現役軍人的,隨任期間和結束隨任回國後在原單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原單位不得因其隨任將其開除、辭退或者收取補償金、管理費等費用。

 

責編:盧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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